每经记者 周晓芳 发自北京
自“收入分配改革”概念被提出以来,围绕着增加居民收入,减小收入差距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最终将采取何种方案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
在今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62名人大代表在2项议案中提出,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存在税率偏高、税负过重的问题,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降低税率或提高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
但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到底应该是多少?国内著名财税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说,调节收入分配并非简单的个税起征点的问题。
11月9日,高培勇在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双周学术论坛上表示,机制欠缺,渠道不畅,或许正是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
高培勇认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曾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和渠道。随着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城市职工8级工资制逐步被打破。原有的调节机制和渠道已不复存在。法律手段如实行和提升最低工资标准等,固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毕竟是有限的、辅助或补充性的;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有较大作为空间的,主要是经济手段。
不久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许小年公开表示,在当前经济背景下,要刺激消费,就要在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上向居民倾斜,但这个倾斜不是由政府去劫富济贫,而是进行制度改革,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体现公平的原则。许小年认为,政府和民间的收入分配方面应该讨论解决政府占比越来越大的问题。另外,过去几年间收入的分配大多数集中在最高端的收入人群中,而中层和下层的组别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高端组别的收入。
高培勇认为,在理论上,收入分配可以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再分配的灵魂或实质就是调节过高收入,并用从富人那里得来的钱去接济穷人。即调节过高收入人群,拿部分人的钱去救济收入低的人群。“济贫”似不难,因为有机制、有渠道,同时财政也有可以动用的资金,可以实现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支援的目标。相比之下,调节过高收入则有难度,因为这既缺机制又缺渠道。“政府所能运用的调节过高收入的手段基本上就是税收,而现行税制体系下的税收显然胜任不了这样的使命。”
以一串数据为例,高培勇表示,从2009年全国税收收入的格局来看,在由18种税所构成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在内的各种流转税收入占到70%左右。就直接税的布局来说,目前能够纳入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处于流量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9年,两者的占比分别为21%和7%。“流转税和企业税可以通过出售产品转嫁成本,剩下7%的个人所得税难以达到调节过高收入的目的。”
高培勇指出,作为直接税的一个重要类别——处于存量层面、针对居民个人征收的财产税,仍是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一个空白。“面对日趋严峻的收入分配形势,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健全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