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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医学的和谐交响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10日08:01
  法学是研究社会知识的学科,是医治社会各种疾病的良策。而医学是防治疾病、治疗身体疾病,增强人类身体健康的必备良方。法学是打造人类内在的灵魂,医学则是增强人类外在的肉体,二者共同维持人类的文明,推进人类的进步

  吴情树

  法学与医学虽然学科性质不同,但在学科的使命上却是一致的,都直接关注人的生命与生活质量,都包含着深刻的人本思想和浓浓的人文气息。

  法学是研究社会知识的学科,是医治社会各种疾病(小病如民事纠纷,大病如犯罪)的良策,是塑造一个人的人格,乃至一个国家和民族灵魂的良药。法学的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和人民的法治水平和精神面貌,法律职业者(法律人)就是社会医生。而医学是防治疾病、治疗身体疾病,增强人类身体健康的必备良方。医疗工作者就是人体医生,医学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人民身体的强壮程度。可以说法学是打造人类内在的灵魂,医学则是增强人类外在的肉体,二者共同维持人类的文明,推进人类的进步。

  熟知西方历史的人都知道,医学、法学以及神学是西方的大学中最早开设的三个学科,都具有十分悠久的传统和历史。在人类发展演进的过程中,首先要不断地和自然界进行残酷的斗争,而在这过程中,人类不可避免地要染上一些细菌,从而导致一些疾病的入侵。在死亡的威胁下,人类就开始探索人体产生疾病的原因,并努力寻找治病的良方,这样医学就慢慢地形成了。

  在西方多数哲人看来,人性是自私自利的,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和别人发生一些利益的冲突和人事的纠纷,而解决的途径则必须有一定的规则包括习惯,这就是法律的最初来源。在私力救济无法维护自己利益的情形下,他们就要求有一个凌驾于他们之上的一个公共机构,这就是国家的最初来源,而法律随即也产生了。随后,自然会有一些有文化的、生活又比较悠闲的人去琢磨法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如何才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以便更好地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慢慢琢磨的结果就是法学的逐渐形成。

  1612年11月10日,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以“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为由要亲自当一回法官,大法官柯克反驳道:“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因此,法律是一种理性,是一种实践理性,没有经过严格的科班训练,仅凭先天的自然正义观念,是不能掌握和领悟法律的精髓与真谛,是不能从事法律职业的。

  在当今西方社会,医学和法学都是比较发达的。相应的,医生的职业和法律的职业(如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很受青睐,许多人想从事这两个职业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科班训练,其入学的门槛相当高。结果这些人慢慢形成了西方社会的精英知识分子阶层,而这种阶层又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人才加盟,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使法律工作者不断成为人们向往和梦想的职业。

  在法学界,对于法律本身的态度有不同的观点,有人持激进的态度,认为法律要及时跟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所以要适时修改;有人持保守的观点,认为法律应该维持社会现状,应该是一种保守的力量,更应该强调稳定。而在法治问题上,有人持法治浪漫主义,主张中国的法治要大力移植外国的法律,迅速实现法制的现代化,正所谓“政府推进型的法治”;而有人持法治现实主义,认为中国的法治要充分挖掘本国有力的民间法资源,慢慢促成法治的自然生成,正所谓“自发生成型的法治”。

  以前,我一直以为在自然科学包括医学方面,许多结论或者方案应该具有单一性或者唯一性。但后来发现,它们在现实中也存在着多样性。比如针对同一病症,不同医生的治疗方案是不一样的,就像法学界那样,对于同一个事物存在不同的看法,最终会形成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更具体地说,在骨折方面,对于同样的病情,有医生说这个骨折比较严重,必须实行激进的治疗方案,那就是动刀子做手术,然后采取内固定稳住;而有的医生则认为这个病情没有那么严重,不需要开刀,而只要采取保守的治疗方法,即进行外固定就够了。在医学界,由于知识背景的不一样,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也会不一样。这就像我们法学界,在对待同一个法律条文上,不同的学者或者法官基于不同的法学立场(如刑法中的旧派和新派)和不同的学术背景,会作出不同的解释。可以说,在这一点上,法学和医学又存在着共同点。

  现在很多医院都是医科大学或者是医学院的教学基地,使得许多医科学生有机会亲临现场,感受作为医生的职责,使得学生能够将那些具有普遍性的知识和个案结合起来。同样的,现在也有许多律师事务所、法院和检察院成为某一所法律院校的教学基地。我们的学生已经不再局限于象牙塔之内闭门造车,在那里构筑一个庞大的法治体系或者进行宏大的叙事篇章,而是走出来,融入到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因为他们深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治往往是很具体的”,我们要更多地关注社会现实,关注具体案件的操作,才能获得对法律的“领悟力”和“洞察力”,才能培养出较高的熟练运用法律技术的能力。

  当下,许多法律院校都在搞诊所式的法律教育,就是要求学生能够像医生那样随时“看病”,随时开出治疗方案,这是医学知识(方法论上)向法学领域渗透的结果。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法学和医学确实存在许多相同之处,二者都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学术规范或专业槽”。同时,在医生和法官职业上,都必须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都必须制定和贯彻严格的职业道德,使那些无能者或者低能者无法随便进来啃一口,而将那些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却总是想偷吃的人逐出槽外,以维护二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是我们在法学和医学方面所应该努力的方向。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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