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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行政案件败诉将罚责任人 工作调动不影响追责(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1月10日18:44
  人民网郑州11月10日电 (记者曹树林)如果行政机关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败诉,那么,政府在追究这个行政机关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行政首长和责任人的责任。郑州市政府日前下发的《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郑州市政府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违反规定程序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将追究其败诉过错责任。按规定经审核批准后的行政行为有过错而导致败诉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将分担败诉过错责任。对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过去,在责任追究中,往往有推诿扯皮的现象。今后,这种现象将得到遏制。”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新的规定,败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追究实际责任人的败诉过错责任。败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连带追究败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行政败诉过错责任的责任人员,不因工作调动而免予追究行政败诉过错责任。对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在责任追究方式上,对行政机关采取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形式,对行政首长和责任人的处罚包括:训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行政处分等。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此规定对从重处罚环节进行了细化,具体操作性更强。据介绍,具有以下情形的,将从重处罚:同一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办法同时规定了从轻或免予问责的适用情况。如果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因不可抗力使危害后果加重;行政败诉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出现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错误判断等情况,可以从轻追责或免予问责。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调查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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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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