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 明知产品已过有效期仍然出售,买到过期减肥产品的李先生将无证经营者罗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90元并赔偿1900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法庭的支持。
李先生今年4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溶脂8点瘦”和“瘦身配方”减肥产品各一盒,妻子服用该产品后腹泻不止。经仔细查看,发现两盒减肥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李先生认为,被告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要求罗某书面赔礼道歉,退还货款190元并赔偿1900元。
罗某辩称,原告是明知产品过期而故意购买的。而且,减肥产品本身就具有排毒通便的功能,服用后腹泻属于正常反应。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明知产品过期而销售,这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侵权。原告购买该产品却无法食用,产生货款损失,据此提出十倍货款的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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