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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拖行被撞者4.9公里 犯故意杀人罪判6年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1月14日01:37
  据新华社电 辽宁省沈阳市私家车车主张维平驾车时与一骑电动自行车人相撞,对方挂在车前风挡处,他却拖着受害人行驶了4.9公里,致被害人死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判定,张维平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2009年11月19日,张维平驾驶轿车因避让措施不当,追撞同向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朱某的电动自行车后部。车祸发生时,张维平已感觉到有人撞在前挡风玻璃上了,但并没有采取停车措施,而是继续向南开行4.9公里。直到朱某从轿车上滑落,张维平仍不管不顾。朱某因重要生命器官严重功能障碍而死亡。随后,张维平将轿车藏匿后,随即逃跑。同年11月23日,其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维平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逃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其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受害人家属表示满意和谅解,故可减轻处罚。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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