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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局负责人带虫草回家 涉嫌贪污被逮捕(图)

来源:黑龙江晨报
2010年11月18日09:57

  哈市一家医院药局负责人 把药局冬虫夏草“拿”回家保管还是贪污?  

  □记者 贾杰

  哈尔滨市某医院药局负责人李某把单位的700克冬虫夏草拿回了家,放到冰箱里一直原封未动。近日,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贪污罪将其批准逮捕,并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把“虫草”拿回家,究竟是为了更好地保管还是据为己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李某具备主观贪污故意,而李某的辩护律师却认为,被告没有改动单位账目,更没有卖掉或消耗,应该判决被告无罪。

  [ 事情起因 ]

  医院盘点药品 500克“虫草”不见了

  今年8月 ,哈市某医院对药品进行大盘点时,发现该院住院处中药饮片药局7月和8月两次出库的500克冬虫夏草去向不明。经进一步核实,初步认定住院处中药饮片药局负责人李某有重大贪污嫌疑。8月23日,该医院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处理。

  哈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某医院移交函后,受案确认李某涉嫌贪污罪后依法传唤了嫌疑人,并对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询问。李某承认在担任负责人期间,于2010年7月16日和8月13日分两次从医院草药库领出冬虫夏草500克,而后将所有“虫草”都拿回了家。根据当时医院进货价,每克“虫草”价值310元,500克折合人民币155000元。8月25日,李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9月6日,检察机关将李某批准逮捕。

  事发后,嫌疑人李某向检察机关主动交代,他在今年4月下旬还把200克冬虫夏草拿回家放到冰箱里。经检察机关进一步确认,李某先后三次将医院的700克共价值人民币217000元的“冬虫夏草”拿回了家。截至案发,700克“虫草”还在李某家的冰箱里原封不动地保存着。

  [ 争议焦点 ]

  是主观故意 还是便于保管

  9月中旬,香坊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10年4月至8月间,先后三次采取领取药品不入账的方式,将该药局从单位草药库取出的冬虫夏草7袋共计700克侵吞并据为己有,其行为涉嫌贪污罪,故诉至香坊区法院进一步审理判决。

  近日,香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李某主观上具有贪污的故意。一是李某在公诉机关四次至八次询问笔录以及两份悔过书中,承认自己贪污,做了有罪供述。二是今年6月25日和8月20日医院两次盘点时,被告李某没有上报冬虫夏草;李某将冬虫夏草拿回家,未向医院领导请示等,存在贪污的直接故意。

  被告李某的辩护律师黑龙江援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中文认为,李某把“虫草”拿回家主观上究竟是为了侵占还是为了更好地保管,因为我们无法窥知其思想,只能从他的一系列相关客观行为上进行论证。

  张中文律师认为,首先,根据虫草的药学属性,其长期保管应放入冰箱中,这样才不易受潮和长出幼虫。这一点为被告所说“拿回家是为了更好地保管”提供了合理的理论支持。“虫草”既没有被卖掉也没有被消耗,而是原封不动地保存着,说明他并不具有主观贪污的故意。更为重要的是,这三笔“虫草”的出库单库房里有存档,会计财务账目上有记载,说明医院随时随地都是有帐可查的。虽然保管的地点发生了变化,但其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应该还是属于医院财产。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没有充分证据认定被告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该判决当事人无罪。

  另外,张中文律师表示,被告李某没有改动单位的任何账目,将自己保管的“虫草”拿回了家。正如单位的出纳员,不改动任何账目,将自己保管的现金拿回家,在法律上不叫贪污罪,而是挪用公款罪。而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挪用公物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也应该判决被告无罪。

  据了解,被告李某在该案庭审中当庭翻供。李某拿回家的700克“虫草”到底值多少钱,也成为本案焦点。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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