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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起诉网游公司侵害肖像权等 索赔百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19日14:07
  中新网11月19日电 综合报道,19日上午,“美猴王”的扮演者六小龄童起诉北京一家网游公司涉嫌侵犯他的肖像权、名誉权和注册的商标权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报道,在此前关于此案的网络调查中有94%的人支持六小龄童出庭,但今天上午的庭审并没有见到六小龄童。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公司在邀请六小龄童做网络游戏“西游记”的代言人被拒后,仍然使用六小龄童在电视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将该游戏对外进行销售和谋利。原告多次要求停止使用,但被告未做到,而且该游戏内容低俗,导致公众将游戏中形象与原告相联系,对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原告认为,此事严重侵害了六小龄童的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书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一百万元。

  被告方认为,网络游戏《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不涉及侵犯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方理由是,一、网络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是根据《西游记》原著独立创作完成,以《西游记》为题材的作品在人物形象的塑造上或多或少不可避免的存在相似性;二、原告在电视剧《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剧照与原告本人的肖像是两个概念和主题,原告的生活形象与其剧中形象相差巨大,电视剧中孙悟空的形象并非原告个人形象的客观再现,不涉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会影响原告本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三、原告创办的网络游戏经过了主管机关审查,不涉及对孙悟空形象的侮辱、诽谤、扭曲,而是弘扬西游文化,增强了孙悟空形象的影响力。

  在庭审争辩中,网游公司是否侵害六小龄童的肖像权、名誉权和商标权,是否之前曾邀请六小龄童当代言人,成为焦点。被告方认为,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游戏原画以87版电视剧角色为蓝本并请原告作代言”的言论,是媒体误报;也对新浪网2010年7月20日就该游戏发表的游戏低俗的致歉报道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认为商标权的主体不是原告六小龄童。

  原告方和被告方最后陈述完毕,原告方表示不愿意和解。审判长表示,双方争议较大,法院不再做调解。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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