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焦自纯有期徒刑12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宣判后,焦自纯并没有像开庭时一样哭泣,而只是轻轻地揉了揉眼睛。押解出庭时,旁听席上的家人对其大声说,“家里一切都好。”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间,焦自纯利用担任长江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顾某请托,为顾某控制的长江昌鑫公司、聚英公司前期受让和实际有偿取得松江区松新建25号B、2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以及获得长江集团5000万元借款并减少融资回报和延期还款,从而为开发“长江昌鑫城市花园”住宅小区项目等业务提供帮助。2003年4月,焦自纯在贵都大酒店为儿子举办婚宴时,收受顾某婚宴费5万余元。一个月后,焦自纯又以“购房补贴”为名,收受顾某给予的50万元现金。3年后,焦自纯还收受顾某好处费140万元,用于支付以儿子名义购买的别墅的部分房款。案发前,焦自纯与顾某共谋,虚立“奖励”手续和“借款”凭据,试图掩饰受贿事实。
2006年至2008年间,焦自纯接受长江集团投资入股的长江盛兴公司董事长请托,同意长江集团收回对长江盛兴公司的投资,并将该公司更名为盛兴公司,为请托人控股的盛兴公司事后能全额获得市政动迁补偿费提供帮助。焦自纯先后多次收受请托人现金贿赂共计5.7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焦自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国有企业长江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200万余元,又在兼任国有企业浩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授意浩远公司总经理帮助其侵吞公共财物共计147.6万元,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焦自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他的家属在案发后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焦自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