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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亲兄弟争地 检察院抗诉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1月23日13:56
  新华网哈尔滨11月23日电(邵洪新、王宇)农村老人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照《继承法》继承,还是按照《土地承包法》30年不变的规定执行?日前,黑龙江省克山县一起亲兄弟争夺去世父母土地经营权的案件引人关注。

  法院按照《继承法》把去世父母土地承包权平分给几兄弟,而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家庭成员去世后,应由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耕种,因此依法提起抗诉。

  克山县农民李某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1998年土地调整时,李某一家三口以及父母共5人的土地承包权分到了李某的户头上,共计30.75亩,其中12.3亩属于父母。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李某的几位兄弟要求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分得老人的12.3亩土地,但被李某拒绝,几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法院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兄弟几人平分这12.3亩土地,李某不服,向检察院申诉。

  克山县检察院民行科审查后认为,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在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土地由家庭的其他成员继续耕种,直至承包合同期满为止。因此,法院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据此民行科已提起诉讼,本案即将重新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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