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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司法:信息共享制裁联动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24日07:55
  本报记者蒋安杰

  据悉,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不够完善,“胜诉容易执行难”、个别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山东省烟台市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2006年烟台市银行机构依法维权情况的调查显示,当年,全市银行申请执行案件1243起,累计执结资产27996.48万元,仅占申请额的30.26%;截至2006年末,全市有189个企业破产,共涉及银行债权55162.7万元,但银行实际受偿额仅有6303.49万元,占比仅为11.4%,企业恶意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

  这个问题引起了烟台中院及银行领导的高度重视。烟台市中院刘为群上任院长后,从管理学的角度意识到,银行同法院之间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交流沟通机制,法院对银行的业务特点和行业规则了解不多;中国人民银行烟台中心支行行长吴明理明显感觉到银行主动与法院交流沟通得太少,恒丰银行董事长姜喜运、副行长栾永泰等也在各个场合呼吁只有法院与银行携手联姻共同搭建合作平台,才可以改善金融司法环境。

  于是,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烟台中心支行,自2007年起,共同举办“金融与司法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并将此制度化,每年一次,烟台市因此成为山东省最早建立金融司法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城市。

  就法院与银行“信息共享、制裁联动”的做法,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行长吴明理说,“可以整合法院和人民银行信息资源优势。建立法院和人民银行联网的信息查询系统,建立诉讼"黑名单"机制,使银行及时获知涉案企业和个人的诉讼信息和信用状况,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建立司法信息快递机制,法院在金融债权保全、银行法律风险防范、新近司法解释等方面给予银行更多的指导,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刘为群院长建议,金融机构要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拒绝向其贷款或限制其贷款,也建议市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内部督察。

  


  金融司法环境日趋优化

  据了解,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对中国50个大中城市的研究结果,法治环境在金融生态环境各要素中的权重为19.5%,居于首位。11月22日烟台市“金融司法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细则的出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刘为群院长认为,这次会议是烟台市金融司法环境建设承上启下的一次重要会议,是烟台市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沟通合作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体现,特别是这次会议推出的“烟台市金融司法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把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其意义十分重大。

  对于如何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刘为群院长说,联席会议应紧紧围绕优化金融司法环境,以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和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为目标,健全金融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机构之间共同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司法工作效率,增强金融机构防控风险能力,为做强做大金融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他说,法院高度重视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在民二庭设立了金融纠纷案件专门合议庭,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积极为银行核销呆坏账提供证据支持。2007年以来,仅市中院就协助各银行核销呆坏账二十八亿多元。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黄向庆重点谈到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重大意义。他认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做好金融产业的保证,更是充分发挥金融核心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越来越注重通过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从金融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看,金融司法环境建设是核心,也是关键,因为金融司法环境建设直接影响社会诚信状况,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秩序。

  吴明理行长表示,通过定期召开金融司法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增强了银行与法院的信息沟通,三年来,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银行机构通过诉讼渠道,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取得了显著成效,金融债权的司法维护力度进一步加大、金融案件审结率和执结率逐年提高、社会信用环境不断改善、金融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据统计,2008年以来,烟台市银行机构共发生涉诉案件11353件,目前已审结10905件,审结率为96.05%,结案标的额65.35亿元;从执行情况看,2008年以来,全市银行机构共申请执行案件5981件,目前已执结3803件,执结率为63.67%,执结标的额为37.3亿元。

  


  金融司法环境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司法环境建设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吴明理行长表示,但同时也应看到,金融业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方面仍然面临着“胜诉容易执行难”、个别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亟待解决。具体表现在:

  一是行政干预现象依然存在。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部分金融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迟迟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有的即使执行回了资金,这部分资金也往往被用于解决企业其他问题。

  二是部分抵押资产执行收回时间长、难度大。部分贷款企业在银行的各类抵押资产往往在执行前就被其他法院在另案中冻结、查封,虽然银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但只能在其他案件审结或者前一申请人解除查封后,抵押物才能进行拍卖处置。

  三是企业或个人恶意逃避金融债务仍时有发生。部分企业为逃避债务,抽空借债公司财产,注入新成立的公司,实现金蝉脱壳,导致银行“赢了官司输了钱”。同时,部分贷款个人为逃避债务,故意躲藏。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有的属于制度层面问题,有的属于社会诚信问题,有的与银行内部管理有关,有的则是与银行和司法部门沟通交流不足有关,当然也与政府重视不够有关。

  对于不良贷款难以执行的未执结案件,从债务人方面看,刘为群院长分析说,一是部分债务人企业已停产,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无力偿还债务;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可执行财产;三是有些债务人恶意规避法律,通过脱壳经营、转移优良资产重新注册公司,自身变成空壳等形式恶意逃债;四是一些债务人诚信意识差,采取非法集体上访等方式向法院施压,使法院执行投鼠忌器。

  


  加强金融司法环境建设

  要解决这些难题,刘为群院长表示,法院应对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加大惩处力度,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要增加其失信成本,除了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外,对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已与人民银行联网,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人民银行随时都能查询。只要法院和金融机构联合起来制裁恶意失信行为,金融司法环境就会得到很大改善。”刘为群院长如是说。

  法院建议,银行贷款发放前,要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评估,防止贷款风险。发放贷款时,要考虑有抵押,而且抵押物必须能够处理。对没有抵押,只是企业间相互担保的,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巨大风险,往往容易逃废债务。如正在使用的车间、厂房,看起来抵押很充足,但处理时,可能牵涉到大批工人下岗等原因而被搁置。还有个人贷款时,用其居住的只有一套房屋抵押,虽然规定可以执行,但实际操作很难。

  如何进一步加强金融司法环境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行长吴明理主张,金融机构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金融司法环境建设。

  他说:“依法合规经营是有效防范金融案件风险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查询、扣划、冻结工作;在接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要切实做到不向客户通风报信、不私自为客户转款;要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不得为客户开立不合规账户。”

  目前,一些被执行人的资金查找不到,不排除某些银行为其私自开立账户、存储资金的可能。吴明理行长希望各家银行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须审批的必须审批,须备案的必须备案,确保客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都能查到。为切实防范行政干预对银行债权保护的不利影响,各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其对金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与法院一道,把行政干预降到最低。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与银行的沟通交流,推动信用制度建设,打造良好金融环境,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金融债权中的重要作用,11月22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联合召开了金融司法环境建设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并共同制定了“金融司法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细则。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为群,三位副院长王福坤、张耀华、王加松,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黄向庆,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行长吴明理、副行长王锦玲,烟台恒丰银行董事长姜喜运,烟台市西政律所主任付维壮以及来自中行、光大银行、建行等20个银行的副行长共同参加了会议。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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