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获悉,国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云南等省(区)市征求修改意见,并于11月30日报建议和意见。其中明确,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该规定明确,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而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都市时报 记者庞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