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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规定云南等省煤矿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

来源:昆明信息港
2010年11月24日14:12

  昨天获悉,国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云南等省(区)市征求修改意见,并于11月30日报建议和意见。其中明确,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该规定明确,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而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都市时报 记者庞继光)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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