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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哥”只是加班费上的一个传说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11月25日01:59
  邓海建

  一面“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有理有节地表达了周先生的立场。一来是加班费沉疴泛起,郁结的民意反弹早就在伺机某个沸点;二来是不作为的职能部门令公众纠结,既不能抡起拳头教训、又不能装作麻木不仁于是这面“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就有了多重意味。不管相关部门收与不收,亮出来就很解气。

  是非曲直其实很难一语道清。据说“2008年7月初,周力(因无偿加班)愤然离职,并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要求补偿加班费。离职到现在两年多时间,周力说自己已和老东家打了至少14场官司了,可是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但劳动部门的说法是两年前周力拒绝调解,要走法律途径,两年后已过了纠纷受理时限,劳动部门确实无法解决。如果周力的遭遇属实,侵权则是个不争的事实;如果劳动部门没有撒谎,则周力的这面锦旗的确送错了对象,应送给司法机关才是。当然,公众的价值判断很简单:人家辞职了,积极斗争了,还是争取不到补偿,公权部门不作为已是板上钉钉换言之,公众在“锦旗哥”事件上的同声同气,矛头并不指向某个具体的职能部门,而是对合法劳动权益被长期戕害的集体申诉。

  每年的春节等节假日,职能部门总要发布加班费的“官方指导价”,大家早就心照不宣:因为所谓“官方指导价”从来就是纸上画饼,最后掌控着加班费生杀予夺大权的还是企事业单位给出的“市场零售价”。这事儿岂止劳动监察部门装聋作哑,哪个权力部门不是心知肚明呢?执法风暴层出不穷,就是没有拿“加班费”当主题的,道理很简单:加班事实取证容易、加班费发没发取证也不难,一查一个准,难免弄得“招引”过来的“商资”不高兴。加上工会地位尴尬,讨要加班费或工资集体协商的美好,基本也就是开发商的“样板房”只有典型意义,没有普世价值。

  客观地说,劳动监察部门也挺冤的,加班费上的暧昧纠结,司法都无解,又岂是行政权力所能“一举定乾坤”?法令制度不加以校准,苛责具体部门的结果,无非是瓶子换了、酒还是陈酒。

  眼下而言,“锦旗哥”的故事虽然有趣,终究只是加班费历史上的一个传说:因为不诉不究的加班费,较真的代价非一般人所能承受。“锦旗哥”一骑绝尘却无可复制,而加班费的症结,料想也绝不会因这面锦旗而良心发现、迎刃而解。

  司法实践究竟如何 服务

  杨振威

  表面上看,是周力有冤无处申,但实际上,这是市场经济下的常见劳资纠纷,劳保监察部门依法办事,并没什么过错。事情起因是双方对“不定时工作制”的理解不一。尽管周力事后做了很多背书,但明显可以看出,他签订“合同”前,对公司“特定”,或者说“约定俗成”的“不定时工作制”的概念理解是有偏差的。

  之所以出现如此有冤无处申的被动局面,其实是现行法律法规出了问题。实际上,我们生活中遇到的很多“脱实法”,都很“机械、死性”,甚至让人感觉到不近人情。但法律是“死”的,人却是活的。这就需要执法者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及时报上级予以修正,而不是不顾事实地“死执法”。

  制度设计究竟为谁 服务

  谭相彬

  在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市场,甚至冒出了“零月薪”等明睁眼漏违反《劳动法》的用人规定。大学生由于社会经历少,经常是被用人单位忽悠地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猛然发现收获的只有一纸卖身契,有人忍气吞声,有人不平则鸣,哭爹喊娘显然都知道没用,政府也说“很难”,“三木教育”不是现在也没个明确说法吗?

  为了“讨薪”“维权”,困难群体的奇招怪想不计其数,“跳楼跳桥”不让了,“拜神烧香”死灰复燃了、送锦旗则是最新“创意”。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正常法律途径下的维权难、维权成本高走正常程序讨要那点可怜的加班费,丢了工作不说,期间耗费的精力也让人抓狂,感到得不偿失,制度设计显然有偏向。

  背景新闻

  在无锡新区某公司工作的周力状告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要求补偿加班费。但劳保监察队负责人称,从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想要从劳动部门解决此事,已经很难。为此,周力给劳动部门送上一幅“不为人民服务”锦旗。

  (11月24日《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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