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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整版系列文章谈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0年11月30日03:20

  编者: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课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胡锦涛同志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我们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那么,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是什么?如何运用群众的力量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基层社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哪些着力点?本期“本周话题”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维护群众权益是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就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指出,“注重维护群众权益。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思路。

  权益问题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原因。权益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是行为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创造和享用外界对象以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殊社会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权益关系具有基础性、普遍性、永恒性和复杂性。唯物史观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追求权益既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又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利益矛盾日趋复杂。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权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由于竞争条件不公平、公共产品不充足、社会管理不到位、有的干部作风不端正等因素,导致贫富差距悬殊、区域发展失调、城乡差别拉大、行业收入失衡、劳资关系失和、医患关系紧张、就业压力增大、干群矛盾突出等。这一切,归根结底在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尊重、充分实现和有效维护,从而引发各种各样的矛盾。虽然这些矛盾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但必须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加以解决。唯有如此,才能激发社会活力、增强人民团结,促进党和国家事业更好发展。

  维护群众权益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根本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价值取向。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我们党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是共产党人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在共产党人的价值视域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力量。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地位和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作用,决定了人民利益的至高无上性和不可侵害性。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决定了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性和内在一致性。正因为如此,我们党始终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按照保证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的价值取向来推动社会进步,从而使社会进步在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中获得不竭动力,让人民群众在社会进步中实现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因此,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将维护群众权益作为执政兴国的根本要求,坚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首要选择、把群众权益作为优先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事事、处处、时时为群众着想,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富民目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让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更广泛的普通民众。

  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是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途径。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要求建立法治政府。在现代社会,法的根本职能在于维护保障合法权利、限制规范权力运行。政府权力源于人民,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政府的基本使命。而政府要真正履行好这一使命,必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建设法治政府。这就要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与此同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应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发展变化,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正确反映和切实维护不同方面群众的权益;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包括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机制、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等,及时了解群众心声和实际需求;建立健全矛盾调处合力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统领作用、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和各类基层组织的基础作用,尤其是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执笔:徐晨光 黄象品)

  用群众的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课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断提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能力和水平,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各项工作。贯彻落实这一重要精神,必须在深入分析和把握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新特点的基础上,自觉贯彻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用群众的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机制。

  深刻把握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被打破,在人民内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具体利益矛盾。这些矛盾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经济利益关系矛盾突出。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面,经济领域是人民内部矛盾最为突出的领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新的利益矛盾还会在经济领域不断出现。二是矛盾成因多元,演变过程复杂。人民内部矛盾的成因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其中既有决策不够科学的原因,也有贯彻落实上级决策失真走样的原因;既有少数群众对政策方针不了解的原因,也有部分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手段落后、工作方法简单的原因;既有传统文化观念与现代文明相冲突的原因,也有思维方式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原因。三是矛盾的对抗性有所增强。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经济问题政治化、内部问题社会化、局部问题扩大化的趋势。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同一类利益纠纷的当事人相互联系、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当其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有可能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使矛盾的对抗性升级。

  用群众的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实践充分证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用群众的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仅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而且是新形势的必然要求。首先,这是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群众路线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成功的法宝,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也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只有动员和依靠群众的力量,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为此,应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动员和引导群众管理好自己的事情,采取群众普遍认可的规则、手段、方法来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增强矛盾解决的有效性。其次,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群众的文化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民主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政治参与意识也不断加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需要充分发挥群众的自治功能,实现社会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人性化、科学化,达到自治和他治的协调统一。群众自己解决内部矛盾的过程,就是群众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生动实践。第三,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在司法工作中体现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案结事不了问题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充分动员和运用广大群众的力量,探索建立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新机制。

  积极构建群众参与司法工作的有效机制。针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应按照“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发展变化,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更新理念,拓宽思路,探索建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机制、新方法。近年来,河南省各级法院积极创建社会法庭,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充分动员、组织和利用群众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取得了良好效果,受到群众普遍欢迎。一是积极创建社会法庭,相信群众能够化解自己的矛盾。为有效解决法院工作中案多人少、案结事不了两大难题,自2009年4月开始,河南省各级法院探索创建社会法庭工作机制,指导群众自主、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社会法庭主要依据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人情大义等基层群众熟知的社会规范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二是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依靠群众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在于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借助群众的力量解决群众的纠纷。自2008年开始,河南省各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实践巡回审判的办案模式,秉承“让法官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工作理念,到离群众最近的地方巡回办案,依靠群众查明事实,就地调解矛盾纠纷。三是稳步开展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组织引导群众直接参与矛盾化解过程。为从根本上解决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矛盾,自2009年6月份开始,河南省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开展了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过组织群众直接参加司法审判过程,增强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司法判决的社会认同度,增进了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理解和信任。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

  构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胡锦涛同志强调,要认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山东省嘉祥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积极构建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

  打好基础,加强基层组织。实践表明,大量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与基层组织管理不善、基层干部作风不正有关。因此,嘉祥县把加强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一是按照“主一村公道、富一村百姓、建一村文明、保一村平安”的标准建设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推行农村党支部书记岗位目标责任制,把社会稳定工作作为村干部“三定一考”(定岗位、定目标、定奖惩、严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整合原有的村务公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各种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全县农村普遍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初步形成了“村党支部提议、村民会议决议、村"两委"实施、监督委员会监督”四位一体的民主治村新模式。三是加强难点村治理。以解决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多元选拔模式,加大在民营企业家、退休干部、复转军人、致富能手党员中选拔村党支部书记工作的力度,公开选拔了30名难点村党支部书记,下大气力解决难点村问题。

  抓住核心,创新社会管理。当前,社会稳定工作呈现许多新特点。这就要求科学总结规律,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为此,嘉祥县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大事项决策前都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尽量避免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影响社会稳定;开设县委书记信箱、县长热线、开展“做群众贴心人”活动,第一时间摸排不稳定因素,第一时间化解矛盾;搭建矛盾纠纷调解平台,把人民调解、行业自律、行政调处、司法审判和信访问题处理等矛盾纠纷解决形式有机结合起来,使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形成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强化保证,抓好“两项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既可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抓社会稳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增强广大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从2010年7月份起,嘉祥县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两项教育”(干部教育和农民教育)活动。在干部教育活动中,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理论,重点学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政策和知识,同时分批开展党员干部“驻村”活动,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重点到困难多、矛盾大的村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在农民教育活动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建讲师团在各乡镇巡回演讲;举办法律“赶大集”活动,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800余人次。同时,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在全县营造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

  立足根本,全力保障民生。民生改善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民生工作抓不好,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嘉祥县在工作中牢固树立“百姓至上、民生优先”的理念,正确处理发展与民生、民生与稳定的关系,坚持民生投入只增不减、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标准只升不降、民生工程覆盖面只扩不缩,全心全意抓好各项民生工程。近年来,每年财政投入5000多万元用于新农合和新农保,成为山东省最早实行新农合和新农保的欠发达县;大力实施“水、路、电、气、医、学、房、保”等系列民生工程,认真解决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中共山东省嘉祥县委书记 李长胜

  把握推进司法公正的着力点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由于与人们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更是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司法公正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推进司法公正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当前应主要把握好确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公正与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过程的公正这两个着力点。

  确保法律法规制定公正。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要求,是否最大限度地考虑了不同主体的合法利益诉求,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要求体现得较为充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出台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都是在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的,是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根本体现。同时要看到,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比如,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时间还不长,有许多法律特别是程序法需要进一步细化。长期以来,一些人仅仅把程序看作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工具,只强调程序在保证实体公正中的作用,而不承认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目标之外的价值和意义。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们单纯追求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不重视甚至忽视法律程序的公正。实际上,程序公正不仅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裁判结果、实现实体公正,而且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蕴含着公平、公正、合理等理念和要求。因此,应继续加强诉讼法等程序法的建设,在全社会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

  确保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过程公正。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过程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高,能够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但还需要在一些方面加以改进。一是继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使其充分体现辨法说理的作用。司法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法律的适用过程是否给予准确、充分、透彻的阐述,直接影响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是否公正的判断。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加强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工作,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也都增强了这部分内容。今后,应继续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做到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全面展示论证过程,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二是加强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工作。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如何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是法律解释方法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司法人员只有深入了解法律解释方法,才能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阐述清楚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三是继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必须具有相当高的法律素养。法律条文大都是一些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法官能否联系具体的案件科学合理地运用好这些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是否正确,直接关系法律规定能否最终实现,是衡量法官是否称职的一个重要标准。一个不称职的法官,不仅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更为严重的是会影响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因此,应在提高法官资质准入门槛的同时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科学运用法律,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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