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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堵避税通道 借道ETF减持也须征税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2月01日02:11
  近期,限售股解禁潮袭来。针对限售股转让避税的可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昨日联合发补充通知,公布多项应纳税情形来堵住避税漏洞,以此加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税收征管。

  限售股转让税率20%

  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通知还对限售股界定、应纳税情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及征收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限售股转让个税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的20%的税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20%的税率,即为应纳税额。

  去年底,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大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财政部此前公布,今年前9月,个人所得税收入3716.49亿元,增长21.5%。由于今年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使得个税当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税一项大幅增长44%。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此前表示,限售股征缴个税,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个人所得税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始终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

  借道ETF减持也须征税

  限售股转让的高税额,催生了很多避税途径。比如,通过认购或申购ETF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大宗交易方式中“洗股”、修改注册地到有个税优惠政策的工业园等方式。此外,据媒体报道,还有地方政府为吸引税源,称可以返还部分个人所得税,通过异地转让来避税。

  昨日补充通知明确,9种应纳税情形,如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等形式,均要按规定征收个税。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等情况,也要征收个税。

  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顾问王青松昨日表示,无论是通过ETF还是大宗交易,都不仅仅是避税,甚至有偷税的可能。他认为,如果在限售股个税征缴上,地方政府返还部分个税的情况属实,是地方政府恶性竞争税源,是比较恶劣的。

  “堵漏”范围

  限售股转让9种避税途径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协议转让限售股;

  6、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名词解释

  限售股 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本报记者 胡红伟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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