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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下发通知明确 九类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01日07:37
  本报北京11月30日讯记者蔡岩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近日下发通知,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等九类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所指的限售股包括: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其他限售股。

  通知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以下9类情形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以及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通知还规定了详细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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