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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带病复出” 亟待人大依法介入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12月02日10:07

  北京青年报11月16日消息  据报道,今年7月因“6·21”矿难事故被停职的平顶山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李恩东,出任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级别仍为正厅级。

  一些官员在重大事故中负有责任,往往被“停职”、“免职”。“停职”、“免职”与“撤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实际上却并不是公务员法等规定的正式处分措施,严格说来,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真正的处分。也因此,“免职”、“停职”之后,一些官员很快又能“东山再起”,异地任职。这种现象一再发生,已经受到舆论强烈质疑。

  然而,尽管舆论强烈质疑,这类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原因何在?细看公务员法等法规,虽然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对失职渎职官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但普遍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对于党政机关不按法规办事、拒绝执行这些措施的现象应该如何防止,语焉不详。这就导致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之后,有关部门一再以“停职”、“免职”、“调任”等手法来规避法定处分,对失职渎职官员予以包庇纵容。

  对此,仅仅依靠公众质疑、舆论批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公众的质疑、舆论的批评,都不足以给相关权力机关带来实质性的影响。所以,尽管每一起官员“带病复出”都会引起舆论哗然,但官员“带病复出”还是像漫长的连续剧反复上演。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及时介入的是人大机关。因为,任何一级政府机关都是由人大机关产生、并要对人大机关负责、受人大机关监督的,公务员法等法规本身也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所以,当相关部门不严格执法,不按公务员法等法规行事,人大机关就应该积极履行好监督政府之责。一方面,人大机关有权也有责任督促相关政府部门认真依法追究失职渎职官员责任,该撤职、开除的就应该坚决撤职、开除,而不能以“免职”、“停职”、“调任”等手法来遮掩包庇,以正法纪;另一方面,人大机关还有权也有责任及时修订公务员法等法规,对现行法规的某些漏洞及时予以弥补,使法规政纪的执行更加具有刚性和可行性。邓清波(湖南 公务员)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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