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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查机关探索嫌疑人受讯问时允许律师旁听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2月06日01:39
  本报讯 (记者朱燕)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出《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据悉,这一举措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

  嫌疑人有权拒绝律师旁听

  据了解,该规定称,目前,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先试行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旁听律师限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辩护的执业律师。该制度将逐步向未成年人犯罪、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人犯罪这两类案件延伸。

  规定指出,在启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公诉部门均有权提出。公诉部门在通知被羁押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应告知其有权请求辩护律师旁听,嫌疑人也有权拒绝辩护律师旁听。

  为避免刑讯逼供冤假错案

  规定提到,律师旁听讯问时可以记录,可向嫌疑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对讯问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提出异议,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及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可提出意见或代为提出控告。讯问完毕后,经讯问人允许,辩护律师可补充发问,核对讯问笔录,针对遗漏或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建议,并签字。

  同时,规定明确,律师不得干扰讯问正常进行、不得引诱犯罪嫌疑人做虚假供述、对讯问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应严格保密。如有违反,讯问人可当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令其离开讯问场所。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追究。

  二分检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作者:朱燕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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