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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治理药价虚高 招标结束即签购销合同(图)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10年12月10日02:41
插图/侯东梅
插图/侯东梅

  国务院开药方,治药价虚高

  招标结束后即签订购销合同减少层层加价空间,质量不达标、不按时供货等企业实行市场清退

  药价虚高,几乎已成一种顽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9日公布了《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据新华社电

  治药价

  针对定价虚高 建立药价信息库

  要求各地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

  意见内容 量价挂钩,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或实行单一货源承诺)。这样,药品供应企业在投标前就能比较准确地计算供货的数量及市场份额,便于计算成本并合理确定报价;

  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各省(区、市)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收集汇总各地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新闻背景:药品定价难挤“水分” “现在大多数药企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差不多,相互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经销商没有三四倍以上的利润是不会去做的,为了吸引经销商,也考虑到我们自己的利益,成本一两块钱的药,出厂价可能就定到了四五块钱。”湖北某药厂的一位销售经理说。

  根据我国现行的药价形成机制,药品价格基本上分三种,即国家发改委定价、所在省制定指导价和企业自主定价。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在提供定价的资料时,企业往往不如实提供成本信息,成为业内“潜规则”。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潍坊医学院眼科研究所所长康凤英就曾质疑:“有一家药品企业生产了一种治咳中药,去做价格申报,成本只有3元,‘使劲’报了9.8元,结果被批了30多元,这样的定价老百姓吃药能不贵吗?”

  改革定价机制之所以困难重重,根源在于政府相关部门很难得到真实的出厂价和流通差价。一是我国有数千家药品生产企业,很难监管到每个企业自行报送的成本价格是否虚开。二是不少新药、高价药都是进口、合资企业的产品,监管起来难度更大。

  针对层层加价 最大限度压缩流通环节

  招标结束后即签订购销合同,确保中标价即基层采购价

  意见内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采取分类采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价格。对价格较高且存在价格虚高的基本药物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双信封招标制度等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同时,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采购价格已经比较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则通过探索政府统一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价格;

  招标结束后即签订购销合同,确保中标价即基层采购价,最大限度压缩流通环节,减少层层加价的空间;

  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要求从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未能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而目前药品回款时间通常在6个月左右甚至更长,占用了企业大量流动资金。新政策将大大降低药企流动资金成本,有利于降低药价。

  新闻背景:药品流通难挡“雁过拔毛”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出现价格偏高等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招标和采购脱节,省级招标只确定企业名单,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二次议价。

  药品出厂后经过多级批发,进入二级以上医院一般需要3到4个环节,而进入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经过的环节更多。每个环节至少要加价8%,这就造成了农村用药价格高于城市、基层医院用药价格高于大医院的现象。

  中信证券研究部一位资深医药分析师认为,药品流通产业链的异动,源于目前畸形的医疗体制和监管体制。一是大型公立医院处在非常强势的地位,中间环节自然就少。二是很多居间人或代理商掌握了较固定的药品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他们控制了部分良好的医院终端资源。即使是一些大型医药流通企业,要拓展外地市场,也必须部分地依赖于居间人的区域优势。三是在医药流通渠道上,存在税务、工商、药监等部门多头监管的问题。

  保供应

  针对断货抬价 供应不及时,由供货企业担责

  明年4月起不得采购电子监管网以外药企的基本药物

  意见内容 由确定的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并由供货企业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将药品配送环节让渡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和分工的作用来实现药品及时配送,这是《采购机制》的一个创新。

  政府将主要通过监管和服务来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方便可及。在监管上,明确药品配送的责任主体,通过合同进行约束。基本药物一旦出现供应不及时等问题,由供货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服务上,建立非营利性网上集中采购平台。有关部门利用集中采购平台对药品交易和供应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分析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一旦出现不及时供货情况,迅速协调处理,避免出现基本药物断供、缺货的情况。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区、市)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新闻背景:药厂心理“想抬价,先断货” “想抬价,先断货。”一些药厂销售经理透露,“药厂和经销商抬价的惯用伎俩还有断货,特别是一些短缺的、生物制剂类药品。出厂价可能才几块钱,市场售价十几块钱,断货一阵子后重新上市,可以抬高到一两百块钱。”

  针对地方保护 采购结束3日内应公开接受监督

  要求各地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内容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地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

  新闻背景:部分地区招标“地方保护” 2009年11月6日,福建省出台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本省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含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经过企业及药品资质审查合格的,申报的价格不高于同类药品入围价的,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直接入围挂网。”

  此外,规定中还明确,“每个确标单位按药品通用名、质量层次、剂型各确定1家生产企业入围,但福建省的企业同等优先。”

  保质量

  保质量

  针对价低质劣 质量不达标企业进“黑名单”

  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意见内容 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在采购环节,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不仅要对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体现药品质量的指标进行评审,还要评比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等综合实力指标。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淘汰质量和信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在监管环节中,供货企业要将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

  在处罚措施中,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出现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等行为的企业,采取清除出全国药品招标采购市场的处罚措施,通过严厉的监管措施有力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严格诚信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对违反合同、出现质量不达标、不按时供货等违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严格的市场清退制度,逾期不改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全国任何药品招标采购。

  新闻背景:一些地区招标只求低价,不求质量 “很多地方都不看厂家不看品种,要想参加招标,先砍价15%~20%,砍完了还要再往下谈,毫无科学性可言。”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在了解了多省区的招标情况之后叹道。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的“赛斯平”主要用于抗移植排斥反应,2009年,该药品以增补品种身份进入了浙江省基本药物目录,但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和很多省份招标的态度一样,浙江省内也规定,要进入招标就必须先降价15%。该负责人表示,虽然目前由于单品种招标,对销量的影响还不明显,但他担心的是,一旦明年使用范围增大,影响必然迅速显现。

  “不同品种不同成本的药品,必须统一降价15%,这个科学依据究竟是什么?我真的很不理解。”他向记者说道。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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