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邓红阳
每天一大早,河南省豫东监狱十二监区服刑人员卢玉(化名)趁其他服刑人员还没起床时,就开始打扫监区的卫生、帮助老弱病残人员如厕。
这些表现都将计入专门为服刑人员减刑设计的“3+2”算式中去。
刚入狱时,这个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年轻人谁也不服,在管教民警的教育下,他的一些恶习慢慢被改掉,但总感到前途渺茫,减刑奖励使他恢复了重新走上社会的信心。
“是不是谁有关系,谁的减刑机会就多?”这种担心让他对减刑充满疑惑。2003年,他被依法减刑两年后,又有了一次减刑机会,但监区领导说:“他刚减过刑,刑期长,减刑间隔短,应该考虑其他人。”他找到监区长说:“我认真接受改造,改造积分高,符合减刑条件,为什么不考虑我?”
这次减刑机会错过后,他认为监狱在减刑问题上不客观公正。此后,他多次顶撞民警,成了“刺儿头”。
与卢玉有着相同想法的还有不少服刑人员,有的由于没获得减刑,甚至以绝食等极端方式自暴自弃。
每次减刑给服刑人员带来的变化,监狱长高建刚看得清清楚楚。他在监狱领导班子开会时多次说:“一次不公正的执法,足以摧毁千百次的教育。我们要通过减刑,激发服刑人员的改造热情。”
如今,豫东监狱探索实践的“3+2”减刑工作法让像卢玉这些原先的“刺儿头”对监狱公正执法充满了信任。
一个精确可测量的标准
事实上,监狱并没有减刑权,拥有的是减刑提请建议权,减刑权在中级法院。在基层监区从事减刑工作16年的民警贺绍亮说,减刑提请权是监狱根据法律授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权力。这个权力在具体操作中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审查谁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二是决定给谁提名呈报减刑。
“第一项工作好做。谁符合减刑条件是有硬杠杠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减刑硬件"。但第二项工作却十分难做。都够条件,给谁减不给谁减,必须由监区民警合议后才能做出。这需要对服刑人员个体之间改造情况差异作一个综合比较与判断。”贺绍亮说,一般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减刑间隔长、行政奖励多、积分高、首次减刑、减余刑、入狱时间长的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获得呈报。这些因素是民警们长期摸索总结出来的经验,被民警称为“减刑软件”,决定减刑几率的正在于此,但却没有制度规范,因此“减刑软件”也成了监狱执法最易受人质疑的环节。
贺绍亮介绍说,卢玉遇到的问题,其实再普通不过了,他曾两次减刑,而且第二次减刑间隔时间刚够,在同等条件下将减刑机会让给减隔时间长或首次减刑的,其实也很公平。
“要通过管理创新解决廉洁公正执法中的问题,让服刑人员对减刑提名心服口服。”高建刚认为,减刑提名的标准应该是动态的、可竞争的、可测量的,而不是用嘴进行说教。
“3+2”减刑工作法就是把减刑提名做到彻底公开、透明:
所谓“3”,也称“三考”,就是重点考核服刑人员在当次减刑时的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惩考核情况、减刑间隔情况3个环节,作为服刑人员当次减刑提名的客观事实依据;
所谓“2”,也称“两推”,就是所有服刑人员减刑都必须经过分监区、监区两级民警进行投票,按得票比例折算分数,纳入服刑人员减刑综合评价体系,而不是管教民警或监区长、监狱长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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