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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进行多渠道补偿 让基层医疗机构回归公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12月15日04:1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

  多渠道补偿 基层医疗机构回归公益

  本报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李松涛)基层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收入该从何而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今天正式印发,今后将通过多渠道补偿基层医疗机构。

  据介绍,去年8月以来,全国已有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彻底改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养医”的机制,明显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但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了较大的收支缺口。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从目前各地实际情况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补偿渠道、金额和方式不明确,多渠道补偿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调动积极性的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等。必须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从国务院办公厅今天下发的文件看,将要建立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

  一是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2010年,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按照文件要求,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予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是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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