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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性“日记门”局长受贿百万获刑13年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12月15日04:18

  广西“日记门”局长受贿百万获刑13年

  本报南宁12月14日电(记者谢洋)备受关注的广西“日记门”主角——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系统官员韩峰,今天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今年年初,互联网流传“日记门”曝光了韩峰与他人发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不正当经济往来,在网络上引起众多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经理、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陈某、赵某、王某、高某、董某、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案发后,韩峰已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91807.8元;反贪部门追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韩峰能主动退出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可对韩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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