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公众反响强烈五成多意见要求降低税负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15日09:01
  本报记者郭晓宇

  自2010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全国各地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来信和报刊等方式踊跃表达意见。中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群众来信40封。

  总的来看,36.77%的意见赞成草案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54.62%的意见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8.61%的意见反对制定车船税法。在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公众对草案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和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五个方面。

  应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

  草案将乘用车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此,来自浙江的杨利伟留言说,应以车船价值为前提,再以发动机排量为参考收取。

  有些意见提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草案规定按汽车排量征税不合理。同一排量的车,价格却相差很大。以排量1.8升的车为例,买奇瑞不到10万元,买奥迪在30万元至40万元之间,但要缴纳同样的税额,起不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同财产税的理论相悖。有些意见提出,按车船的价值计税是能够做到的。因为购买车船有发票,从购买到使用,车管和船管部门有完整的档案。同时,作为财产税,新车船与旧车船的价值也是有区别的,应当考虑车船的折旧,比如每年折旧10%左右,税额应当逐年递减。

  有些意见提出,排气量不能完全决定一辆乘用车对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现在汽车发动机上使用的涡轮增压等先进技术,使排气量大的车比排气量小的车对能源消耗更少,对环境污染更小,建议将排气量和价格结合起来考虑计税依据。

  2.0以下的车应减税或持平

  草案对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来自上海的陈良锐留言说,作为引导居民使用节能的交通工具,该税法的推行是有意义的。但应考虑使用者的税负问题,2.0升以下排量的车应当减税或持平,3.0升以上排量的车可加大税负。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阶梯式的税负结构不错,但税负太重,难以接受。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升以下排量车的税额,但这只占乘用车中很小的比例,绝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很多意见提出,国家过去两年曾出台政策,鼓励群众购买1.6升排量以下的乘用车。对这类车的税额也应降低,而不是持平;排量在2.0升以下的乘用车是城市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孩子、带老人出行等基本生活需要。立法者和财税部门不要仍抱着旧有观念来看待当今社会的发展,认为只要是汽车就属于奢侈品,一律课以重税。排量在2.0升以下的乘用车,与电视、冰箱一样,已成为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草案不应将这类车的税额提高,建议降低,至少应维持现行的税额不变。有些意见提出,对排量在2.0升以上至3.0升以下的乘用车,应小幅调高其税额;对排量在3.0升以上的乘用车,草案规定的税负太轻,建议加重。

  有些意见提出,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立法必须公平、公正,既然是财产税,更应体现差别。如果将购买排气量2.0升以下乘用车的工薪阶层同购买排气量3.0升以上乘用车的“大款”一样对待,统统成倍加税,显失公平,难以服众。

  有些意见提出,对草案规定税额的执行应当有过渡期,逐步达到规定的税额。有的意见提出,车船税法规定的税额不应当适用于本法实施前已购买的车辆,应当使老百姓有预期。

  减免税不对特权车开绿灯

  草案除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来自江苏的谈凤生留言说,除专用紧急救援车辆(如医疗救护车)及按国际条约应予以免征的车辆外,其他一切车辆均应征收车船税,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不是对特权车开绿灯。

  有些意见认为,军队、武警、公安用车多是大排量车,不应享受减免。有些意见提出,草案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规定得太笼统,应该明确只有直接用于国防军事作战目的的车船才属于免征范围,凡是不直接用于国防军事作战目的的车船,不应纳入免征范围。

  有些意见提出,法律应直接规定对公共交通、城市环卫、消防和救护等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车辆免征车船税,不要再授权给地方。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免征车船税。

  有的意见提出,现在电动汽车、油电混合性动力汽车属于清洁能源,是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建议明确规定免税。有的意见提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污染严重,不应享受减免。

  完税证明可作年检前置条件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一名四川的车主留言说,建议开发全国统一使用的软件,保证并实现扣缴义务人代收信息与公安车管部门车辆信息的对接,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又方便了车主;同时又可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对纳税人税款的重复征收而损伤纳税人的利益。

  有些意见认为,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税务机关监督纳税的职责,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税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保证国家税收完好,监督偷、逃、漏税,针对的主体是纳税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给车辆“上户口”及年检,保证车辆的行使安全,执法针对的主体是物。如果车辆年检合格,就因为未缴税不让行驶,这种“管卡压”的立法指导思想,老百姓难以接受。立法不但要保护国家税收,也要考虑维护群众利益,方便百姓。

  有些意见建议,把提交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而不是车辆年检合格后,因为未缴车船税就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应将游艇列入税目税额表

  草案规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来自江西的徐房立留言说,立法应有前瞻性,对游艇的适用税额,外国早有规定,可直接列入税目税额表,不应对国务院授权过多。

  有些意见提出,我国立法技术渐趋成熟,法律应当越来越有可操作性。税负是大事,关系民心向背,一定要提到法律高度。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