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梁爽 通讯员
安正)身为案件执行员,原市中院执行庭副庭长李绪腊利用职权之便,将被执行的财物低评,使得300余万国有财产凭空“蒸发”;同时,这些低价的财物在李绪腊的“协助”下,被一位熟人“顺利”拍得,李绪腊也因此得到了价值17.5万元红木家具的“回报”。昨悉,江岸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李绪腊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2005年8月18日,在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与武汉华钢工贸有限公司、炉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李绪腊为该案件执行员。8月22日,由李绪腊签发民事裁定书,对炉料公司分别在金汕公司占有20%的股权、在金帆公司占有三分之一的股权及炉料公司所有的21件红木家具予以冻结、查封。
金汕公司、金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巍为了低价获取上述股权,经人介绍找到李绪腊,请求他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股权的评估、拍卖及购买股权等方面提供帮助。而后,李绪腊将湖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负责人瞿东生介绍给郭巍等人认识,为东方公司在股权等财务的低评“牵线搭桥”。
同年11月11日,在李绪腊的操控下,中法司法鉴定处委托东方公司对被执行人炉料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及21件红木家具进行评估。瞿东生在收受了郭巍1万元的感谢费后,故意指使其公司评估人员采用错误的房地分估的评估方法及虚增负债的方式,对上述股权和实物进行评估。
同年12月8日,东方公司评定炉料公司持有的金帆公司的1/3股权价值为人民币27万余元(实际价值为149万元);炉料公司持有的金汕公司的20%股权价值为人民币13.3万元(实际价值为222万元);炉料公司拥有的21个(套)红木家具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4.3万元(实际价值为50.9万元)。这意味着,炉料公司有300万余元的国有资产在李绪腊等人的暗箱操控中“蒸发”。
后来,李绪腊在未经合议庭对拍卖方式及拍卖底价进行合议的情况下,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将上述股权与21件红木家具以人民币57万元的合拍底价交由翟东生负责的东方拍卖公司以捆绑方式进行拍卖,其间,瞿东生看上了拍卖中的红木家具,并告诉了李绪腊,委托郭巍代购。
2006年1月5日,郭巍以其实际控制的南京吴楚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人民币86万元的价格顺利竞拍到上述股权及21件红木家具,并将21件红木家具按15万元的低价转交给瞿东生。
瞿东生为感谢李绪腊对其业务上的帮助,将7件红木家具送给了李绪腊,经鉴定,这些家具价值人民币17.5万元。
2010年11月30日,江岸区法院作出判决:李绪腊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