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2月1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10月25号到28号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车船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车船税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10年11月30号,中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和40封群众来信。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车船税的性质、税负结构、车船税减免及征管等几个方面。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大旗、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高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等人通过中国人大网和网友互动,在线解答网友关于车船税法草案的有关问题。下面我们连线中央台记者肖志涛。
主持人:在线互动中网友的态度如何,都提了哪些具体问题?
记者:应该说上午的在线互动中网友的反应是十分积极和热烈的。在短短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仅中国人大网上显示出来的网友提问和留言就达到12页,120余条。我注意到网友关心的仍集中在几个老问题上,一是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为什么不以财产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车辆价值与排气量不完全成正相关关系,以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是否合理?二是在国家对车辆已收取购置税、燃油税等税收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取消车船税?或者将车船税与燃油税合并等等。
主持人:那么专家们是怎么回答这些问题的呢?
记者:对于计税依据的问题,朱大旗的看法是:这种计税方法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的征收管理水平、征管成本等车船税征管操作的可行性、便利性要求。因为我国人口众多、车船数量巨大且价格相差十分悬殊,若选择车船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势必每年要进行应税车船的价值评估。那么,由谁来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谁有能力进行评估?如何评估?对评估结果不服如何处理?等等,都是极为难以解决的难题。而选择与车辆价值虽不完全正相关但具有一定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则可使这一问题相对简化一些,便于设计固定税额、便于征收管理,节省征纳双方的征管、奉行成本。同时,客观上也体现了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车的环保、节能的政策导向。
而对于为什么还要单独收车船税,苏明解释说:收税目的一是要通过车船税来筹集财政收入,尤其是作为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稳定的收入来源之一;二是在调节功能上,具有调节分配的作用。
另外,同时在三个环节对机动车进行征税也是国外税收实践中的正常做法,车船税除了在获取税收收入的同时,还要发挥在收入分配以及节能减排上的一定调控作用。同时在三个环节对机动车征税也是我国过去税制中的早有的一种设置。因此,不能因为此次车船税改革为实现对大排量机动车的调控作用与燃油税有重复之处,就要求取消车船税或将车船税与燃油税合并。
(责任编辑: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