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赣州12月18日电 (喻红峰 吴璇 何柳斌)被告人曾某1930年6月出生,通过给被害人一两元钱奸淫八岁幼女六次。日前,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案发以来,被告人曾某在其租用于开办私人学生辅导站的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21号店面内,采取用自己的生殖器与被害人刘某(女,2002年11月出生)的生殖器相互摩擦,从而达到满足自己性欲的方式,先后六次对刘某进行奸淫。
2010年5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趁被害人刘某上学经过其店面之机,再一次对被害人刘某进行奸淫后被被害人刘某的母亲发现而案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多次引诱被害人刘某(幼女)至其租用的辅导站房间内,采取用自己的生殖器摩擦被害人的生殖器的方式,对被害人刘某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意见,由于根据我国刑法中有关奸淫幼女的有关规定,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发生了接触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以是否插入为标准。因此,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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