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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将施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19日22:33
  中新网海口12月19日电 (周平虎)经海南省政府审核同意,海南省财政、公安、保监、卫生、农业等五厅局联合出台的《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2月20日起施行。

  据了解,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实施细则》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实施细则》对救助基金的来源作出了规定,来源包括7个途径:一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省财政厅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给予的财政补助;三是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是社会捐款;七是其他资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于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需要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不属于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

  《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救助基金”,各市县政府不再分级设立救助基金。同时还明确海南省公安厅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的行为实施管理及监督检查;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事宜。

  《实施细则》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申请救助基金,一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之后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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