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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与嫌犯重名被羁押212天 书记承认抓错(图)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12月20日07:30
在租住的平房外,王企(化名)向记者展示证实自己清白的无罪释放证明书。 本报记者 王雪迎摄

  与嫌犯重名 新疆一少年被羁押212天

  当地政法委书记承认错抓、错拘、错判

  本报记者 王雪迎 新疆都市报记者 魏红萍

  只因与嫌疑犯重名,新疆博乐警方实施抓捕时错误地将一名15岁少年刑事拘留。两个月后,他被当地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9年1月,他在少管所里遇到抢劫案主犯,冤屈终得澄清,张冠李戴的荒唐真相随之被揭开。

  错案缘起重名

  2008年9月4日,正在网吧上网的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某中学初二学生王企(化名)被博乐市东风派出所民警抓捕。

  “你是王企吗?”“是。”“有身份证吗?”“有,但还没办好。”“认识马清林(化名)吗?”“认识。”“你跟马清林抢了多少钱?”“我没抢钱啊。”

  简单对话后,民警给王企戴上手铐带到公安局。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王企描述了两年前被抓的一幕。

  莫名背上抢劫的罪名,当时15岁的王企“有点蒙了”。王企说,“在看守所,我被关了3天。我没参与抢劫,为啥把我抓起来?我是被冤枉的!”他不断向办案民警解释,告诉对方他的冤屈。

  王企告诉记者,他当时想起马清林还有一个朋友叫王企,就对民警说,“你们抓错人了,还有一个王企!让被害人来指认就清楚了!”

  “民警以为我在狡辩,就不断地恐吓我、威胁我,掐着脖子打我。那段时间,我身上有很多被打的青紫印记。”王企说,第四天,有人告诉我,只要我承认就放我回家。听了这话,我就承认了。没想到,我却等来了逮捕的通知。”

  据当时参与办案的民警熊理介绍,2008年3月20日,一名受害人家中被盗,警方在被砸损的窗玻璃上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比对分析的结果指向刚从少管所出来的少年犯马清林。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得到马清林藏匿在阿拉山口的线索,遂赶赴距离博乐市87公里的阿拉山口口岸,将马清林和留宿他的少年(在阿拉山口当保安)一并带回。

  熊理说,随后发生的一件事,扰乱了办案人员的视线。

  “当天晚上,马清林跳楼逃跑了。”参与办案的另一位民警王春中说,按照程序,本该对留宿少年的身份进行审查,但因为大家都忙着追捕马清林,再加上根据已掌握的证据,留宿马清林的少年保安似乎没有参与盗窃案,且又是未成年人,所以在简单询问后,民警便通知少年的父亲将其领回。

  熊理和王春中都表示,当时并不知道该保安也叫王企(化名)。

  3月28日,在逃的马清林被捕。王春中说:“在讯问过程中,马清林连续交代了9起亲自参与的抢劫、盗窃案,对事实供认不讳。为挽回受害者的损失,被问及赃物流向时,马清林交代是王企帮着卖了首饰。

  马清林交代,“销赃”的王企正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初中生王企。熊理说,4月18日,民警曾把王企抓到派出所,由于王企当时未满16岁,参与销赃不属于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就让其父亲王富财交齐罚款后将其领回。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企承认自己干过错事:“马清林是我的小学同学,他辍学后与我联系较少。当年3月,马清林突然找到我,让我帮他卖金戒指,我就分两次卖到首饰店,给了马清林一千多元,自己留了近两千元,之后再无联系。”

  随后,警方以马清林涉嫌抢夺罪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是抢劫罪,于是将此案退回,要求补充侦查。”熊理说,在补充侦查阶段,马清林交代了伙同王企、张某共同抢一部手机和10元钱的事实。

  熊理说,由于当时犯罪嫌疑人马清林及张某的供认中并未说明还有一个王企,就想当然地把曾参与“分赃”的初中生王企抓获,随即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公检法层层把关,未发现“被顶罪”事实

  “帮马清林卖金子的事已经给我带来了很大的教训,不能因为犯了一次错误就搞有罪推定啊!”王企说,“当时我一直对办案民警说自己是冤枉的,没有参与抢劫,要求受害人指认,却没人听我的话。”

  熊理说,马清林的突然跳楼逃跑,转移了办案人员的视线,使该对“真”王企进行的身份审查被搁置一边。补充侦查时,马清林的交代,让民警想当然地以为“此王企”就是“彼王企”,没有经过细致审查,便将“此王企”刑事拘留。

  记者查阅了博乐市公安局2008年9月4日18时抓捕王企当天的讯问笔录,其中的一部分对话如下:

  民警:“你知不知道因为什么公安机关抓你?”

  王企:“知道,我和马清林抢过一个学生的手机和钱。”

  民警:“如实交代。”

  王企:“2008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马清林在博乐市阜新中学附近看见了一个学生,马清林提出抢钱,是马清林提出来的,马清林上去掐住那个学生的脖子,抢走了10元钱,我拿皮带抽了那个学生一下,我没有说话,马清林将学生口袋里的一部手机拿走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企说:“我没有参与抢劫,对马清林与王企(在阿拉山口当保安)抢劫的过程并不知晓。当时民警见我不承认,就把马清林的讯问笔录拿来给我念了一遍,最后,我就按照他们念的凭印象说了一遍。”

  王企说,此后,该笔录成了“母本”,在法院供述时,也几乎是这个版本。

  熊理告诉记者,当时本应让案件主犯马清林亲自指认,但由于当时王企与马清林交代的基本一致,且当时马清林已被送往伊犁少管所,就没有进行指认。“没严格履行程序,是我们工作的失误。”熊理说。

  案件随后被移送至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卢峰告诉记者,在案件审查阶段经常有翻供的当事人,但当时审查案件时,王企对整个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随后就按照程序移送至公诉科审查起诉。

  卢峰表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与之相矛盾的是,我此前在审查其他未成年人案件时,曾请求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见面,但却因看守所避免串通泄密而拒绝。”

  卢峰说,当时王企被羁押在看守所,如果通知法定监护人见面,就必须将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出来,由于检察院没有能力羁押,只好作罢。因此,作为王企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在法院审理之前没能与儿子见面。

  2008年10月30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由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企抢劫一案。庭审现场,王企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遂启动简化审理程序。其间,博乐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的康姓辩护律师为王企作了有罪辩护。

  11月30日,博乐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企有期徒刑两年。

  审理此案的法官刘美岚说,审理过程中的程序和事实清楚,若被告人王企、法定代理人或辩护律师有一方在法庭表示是冤枉的,肯定会休庭重新调查,但孩子从始至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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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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