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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公众知情权,理性看待网络信息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20日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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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2010年12月14日,广西来宾市原烟草专卖局局长因涉嫌受贿被判有期徒刑。在司法机关公布的细节中发现反映受贿行为和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日记曝光后,这位前局长花费重金聘请南方一家互联网站的负责人删除互联网络上的信息。尽管互联网站负责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忙删除了部分信息,但是,由于这些信息传播速度过快,以至于最终没有达到完全删除有关信息的目的。

  这位受人之托的互联网站负责人究竟是何许人,最终是否被追究法律责任,判决书语焉不详。当然,判决书不可能面面俱到,但由于这一事件涉及到新闻媒体,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和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所以,不能小觑。

  在我看来,这位受人之托的互联网站负责人的行为,甚至比被告人的行为更加可耻。在互联网络世界,互联网站的负责人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互联网站的负责人有权选择刊登的信息,有权删除自以为不能刊登的信息。这种选择权是建立在公众信赖基础之上的。公众从互联网络上获得的信息,都是经过互联网站的负责人或者编辑选择的信息。假如互联网站的负责人滥用自己的选择权,并且从中获得暴利,那么,从新闻职业道德的角度来说,涉嫌有偿新闻,是一种违背新闻职业伦理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以有偿方式损害公众的知情权,那么,就构成对读者利益的损害,读者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最近一段时间,新闻媒体反复讨论“互联网络推广公司”现象。在我看来,这些公司之所以出现,并且能够在互联网络上兴风作浪,根源还在于互联网站。假如互联网站的经营者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有关信息,那么,这些“互联网络推广公司”根本没有生存的空间。透过广西来宾烟草专卖局局长这一案件,人们就会发现,真正损害公众知情权的还是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这些人利用自己负责互联网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网站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偿发布信息或者删除有关信息等手段,获得不义之财。追究这些人的法律责任,不仅可以净化互联网络环境,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而且可以真正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促进我国互联网络新闻传播事业健康发展。

  曾经有学者认为,互联网络是一个不受约束发泄情绪和表达意见的公共空间。现在看来,如果互联网政府监管减弱,那么,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就会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变本加厉地干预互联网络信息的传播。如此这就意味着互联网络上所呈现的信息,不是“原生态”的信息,而是经过互联网站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反复选择公开的信息。

  曾经有人主张在互联网络时代,执政者应当学会互联网络问政,领导干部应该通过互联网络与公众沟通。如果真正了解互联网络传播的真相,那么,人们也许对网络问政会持更加谨慎的态度。从表面上来看,互联网络只是一个信息的载体,是干群沟通的平台。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络也是一个新闻媒体,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自己的选择权,删除或者屏蔽有关信息,也可以主动地制造话题,从而引起社会公众注意。

  因此要想根除互联网站经营中存在的不法行为,还必须加强对互联网站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只有让互联网站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处于相对透明的状态,公众的知情权才不会被损害。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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