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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法适当延长死缓罪犯减刑后实际刑期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20日15:47
  中新网北京12月20日电 (张蔚然 郭金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与初审稿相比,草案适当延长了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草案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十八年到二十年后可以假释。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这样规定,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仍然过短,建议适当延长,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李适时指出,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规定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原规定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草案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界限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李适时表示,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应增加一定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审判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李适时表示,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差别的,建议分别规定刑罚,并适当提高组织、领导者的刑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草案还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渎职犯罪单独做出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适时说,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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