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发文要求明年电煤不得提价
电企不得以价格理由停止发电
本报讯(记者 朱雪娇 实习生 汪媛媛) 省物价局近日下发《关于保持我省电煤价格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明年省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电煤合同,价格维持在2010年的水平,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煤矿均不得提高,煤炭、电力企业不得以价格协商不一致为由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为进一步稳定我省电煤价格,保证电煤的正常供应和电厂的正常生产,省物价局要求,明年所有国有及地方煤矿电煤价格不得提高,煤炭和发电企业要确保煤炭电力正常供应。煤炭企业要提高电煤合同兑现率,保证电煤的正常供应;发电企业要努力提高效率、挖潜降耗,保持电厂的正常运行。煤炭、电力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在当前煤炭市场供应趋紧的情况下,不得以价格协商不一致为由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和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对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