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郭晶 赵晓燕 通讯员 王相东) 今年74岁的村民张某在村里一片荒地内种了六七分地罂粟,在割接罂粟液体时被抓获。事后张某辩称自己种植罂粟并非要卖钱,而是为了给自己治病,因此并没有犯罪。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小店区检察院指控,今年清明前后,被告人张某在小店区刘家堡乡某村一片荒地内,种植了两片地的罂粟。6月26日,张某准备割接罂粟液体时被抓获。经查,张某种植的罂粟共计3268株,同时查获1.1克毒品鸦片。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辩称,前几年自己在清徐吃饭时,见有个外地口音的人手里摆弄种子,便向他要了一酒盅种子。只是因为自己有点病想自己喝,原来并没有种过,也没有想过卖,想等长成了别人要的时候也分给他们一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3268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条链接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作者:郭晶 赵晓燕 王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