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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交钱就可以开发?”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引发关注常委委员热议水土保持补偿费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22日08:41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记者郭晓宇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草案第三十二条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切关注。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丛斌委员认为,这一条就是说可以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但是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这等于是放了一个口子,你只要交钱就可以在这里开发,这是很危险的。”丛斌认为,不应该在生态脆弱地区再继续开发,在这类区域应该禁止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对已经开办的项目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回应委员们的发言时指出,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强调水土保持工作预防为主,完善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首先在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其次,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在草案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李飞说,在前面这些规定的严格把关下,才到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周边采取人工干预,进行水土流失治理。

  这条规定中的“生产建设活动”包不包括拍摄电影、电视,登山等活动?陈斯喜委员提出,这些活动往往会对一些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损坏。他认为应该包括上述活动,只是在用词上还要再斟酌,予以明确。“因为生产建设活动通常是指办企业、搞工程,很难与拍摄电影、电视相联系。”陈斯喜委员说,如果本条规定本意包括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建议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中的“生产建设”几个字去掉,改为“从事其他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这样可以包括得更宽一些,不会把“生产建设”本身这个词解释到其他方面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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