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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烁于法条与学理间的智慧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2月22日09:02
  在构筑自己的教义学时,教授运用其卓越的辩证思维能力,很好地平衡了他国与本国、立法与司法、学理与判例、体系与问题、热点与难点等范畴之间的关系,对刑法以及刑法学的驾驭能力令人叹服

  

郭燕红

  陈兴良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的一位改革者,他具有远见卓识,而且孜孜不倦地推进中国刑法学前进的步伐。当中国刑法学还笼罩在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之下时,他就挣脱政治刑法的枷锁,推出了令人惊羡的刑法哲学研究三部曲:《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当判例研究在学界缺失导致学者们宁愿大量引用德日判例而不重视本国判例之程度时,他耗费大量心血,捧出鸿篇巨制《判例刑法学》。如今,通过出版《教义刑法学》,陈兴良教授再一次以行动发表了其在解释与批判之间改革中国刑法学的最新宣言!

  教义学的样板

  所谓教义学,意在强调“一种对待法律的态度,就像对待宗教戒律一样来对待法律”;教义刑法学或者刑法教义学、刑法信条学,自然就是指围绕刑法对基本刑法学理的体系性展开。质言之,教义刑法学以刑法为对象,但是并不局限于法条,而是在目的论和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形成一致的理论体系,以便为实在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服务,由于其解释的教义性,甚至连法官在适用实在法时亦不得不对其予以遵从。

  陈兴良教授的新著凭借其在我国现行刑法和刑法学理之间的努力,配以《教义刑法学》之名,实不为过。全书内容共18章,大致是依犯罪论之本体内容循序渐进次第展开的,并未完全以刑法法条为依归,但是每一章的内容又都紧密联系刑法的规定,寸步不离解释刑法的宗旨。更重要的是,这些解释蕴含了教授三十余年刑法研究之精华。笔者深信,本书中闪烁于法条和学理之间的智慧,完全可以成为教义学的样板。

  当然,陈兴良教授并不仅仅是以解释刑法而著称的,其学术形象更多的体现于身体力行地改革中国刑法学和持之以恒的批判精神两个方面。这两点即使是在作为教义学的本书中也展露无遗。就批判精神而言,教授尽管在本书中恪守了教义学之分际,绝不混淆学理上认为正确的与立法上所规定的之界限,他仍然在提供解释服务之余,对传统刑法学理、司法判例以及立法本身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批判。

  改革的最新宣言

  实际上,本书集中地阐明了教授改革中国刑法学的立场和观点,以至于可以被视为其改革的最新宣言与大纲。

  首先,陈兴良教授在本书中坚持了形式理性的刑法观的基本立场,也重申了客观主义、法益侵害说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态度,并且大力提倡引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等。此等事宜均为众所周知之事,不必再言。

  其二,陈兴良教授对刑法中的违法概念和相关问题作了鞭辟入里的解析。和违法有关的问题堪称本书的重中之重,教授甚至用了整整三大章对其予以讨论,即第9章“违法性论”、第10章“违法阻却论”和第14章“违法性认识论”。传统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展开的,是传统刑法学理流弊的集中体现。他由此入手,以违法性理论取而代之,并结合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建构了其完整的体系和内容,然后将违法性认识逐入有责性的范畴,从而以其新的体系与内容合理地化解了原本存在于犯罪构成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之间的紧张关系。

  其三,引入客观归责的视角,并为其构筑了安身之所。客观归责在德国已经逐渐成为通说,教授在提倡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同时,也一并吸收了为目的行为论之前的德日犯罪论体系所陌生的客观归责理论,强调应当区分归因与归责,并将客观归责视为消极的构成要件。如此一来,构成要件理论就得到了新的发展和充实。

  其四,从旧的共同犯罪论过渡到新的共犯论。根据刑法条文机械地发展起来的旧的共同犯罪论,极大地桎梏了共犯理论的发展,为了脱困,教授从刑法的规定中寻找到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尽管只是蛛丝马迹的根据,一举突破主犯、从犯体系的局限,彻底赋予新的(狭义的)共犯论以正当化根据,然后据此摆脱旧有的共同犯罪论的研究路径,开辟了共犯论发展的新路。

  此外,在不涉及法条变动的前提下,将罪数论彻底改造为竞合论。“从罪数论到竞合论的转换,并非法律规定的变化所导致,而是刑法理论的发展使然。”“我认为,在教义刑法学的视域中,更应引入竞合论。”于是,传统刑法学理中的处断一罪、实质一罪和法定一罪就被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和实质竞合所替代。

  最后,本书还吸收了最新的研究成果。除了已经介绍过的违法性认识、客观归责理论和竞合论等,教授还对目前国内殊少研究的义务犯、主观归责等多加涉猎,近期国内刑法学界关于刑法方法论、监督过失、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等的讨论成果,在本书中亦有反映。

  相较于全书的巨大篇幅,上述寥寥数语甚至不能完整地呈现其内容之梗概,只有亲自阅读了本书的人,才能深切地体会到教授的功底与用心。更为重要的是,教授之前的研究大多是从某一个侧面对刑法进行解读,即追求所谓之“片面的深刻”,而在本书中,陈教授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体系书作出了全面化的努力,其中关于方法论的哲学思考、脱离法条的本体思考、围绕法条的规范思考,以及判例方面的思考皆融为一体,甚至还吸收了《口授刑法学》的流畅语感。在此意义上,本书又是教授学术思想的阶段性总结,并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对教授期待得更多。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构筑自己的教义学时,教授运用其卓越的辩证思维能力,很好地平衡了他国与本国、立法与司法、学理与判例、体系与问题、热点与难点等范畴之间的关系,对刑法以及刑法学的驾驭能力令人叹服!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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