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口香糖大盗”被DNA“粘”出身形
本报通讯员 王世楠
本报记者 莫小松 常鑫
将口香糖塞进门锁后,用自己的独门技术开锁,然后入室大肆偷窃——这名“口香糖大盗”落网后侥幸认为“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但却被警方利用高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在“零口供”情况下,其不法行径被DNA技术锁定。
近日,这名“零口供”窃贼蒙某光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服装店频发盗窃案
今年5月10日晚,梧州市万秀区大南路“潇洒服饰”店发生盗窃案,被盗走人民币400元及男装T恤、休闲裤等衣服一批,共价值人民币1336元。警方接警后通过勘验现场,发现店铺的铁皮卷帘门锁扣被剪断,锁芯被损坏,作案人未留下其他任何痕迹。而在此前3天,梧州市大南路“泳如”服装专场店也发生被盗案,窃贼作案手段与“潇洒服饰”店被盗案如出一辙。
警方根据两次作案手段相似的现场迹象,分析两起案件是一人所为。但因毫无其他线索,案件一时无法突破。但是,警方在“泳如”服装店盗窃现场发现被损坏的卷帘门锁孔内有嚼过的口香糖残留渣。
凌晨三点的神秘男子
就在警方费尽周折展开调查时,一起意外的可疑案件的发生,给侦破这个神秘的盗窃案件带来了转机。
5月20日凌晨3时许,在梧州市河东鸳江丽港负责巡逻保卫的保安林某巡至文华广场东边时,透过树阴遮挡着昏暗的路灯,发现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蹲在离车站约20米处的“柏利”成衣店门口处。
没过多久,林某借着灯光,远远地看见这人面向街边马路,背靠成衣店卷闸门,但手不时向后掏动什么。林某很诧异地走过去想查看一下,男子见保安走来,马上从身后把手收回低头装着睡觉状。林某见状又折回往其他地段巡逻,这人又连续几次一会儿向身后捣鼓什么,一会儿装着睡觉。
见此人愈发可疑,林某就决定走过去查看,他用电筒照了这人的身后,发现这人背靠的店铺卷闸门被撬开了一些间隙,而这名男子称他是在此处等车去广州。
林某将这些情况用对讲机向保安领班周某报告,周某赶到后仔细检查了这个时装店的卷闸门,发现在卷闸门下面的锁孔内有被嚼过的口香糖胶。此时,这名男子显得慌张起来,提出要上厕所,林某便跟着他走到旁边两米远的通道巷内,这名男子在小解时趁机从身上的兜里掏出一把钥匙扔在地上,林某听到有金属掉到地上的响声,用手电筒一照地面,发现一把钥匙。林某把钥匙捡起来察看后发现,这是一把特制的金属钥匙。但这名男子否认钥匙是他扔掉的,林某又用电筒照了一下巷子,发现了一个塑料编织袋藏在巷内,里面装有一把大铁剪刀、一把螺丝刀、一块口香糖、一副眼镜和两个编织袋。
想到这名男子有盗窃嫌疑,保安立即报警。110民警赶到,根据现场查找到的物品和痕迹,怀疑该男子有盗窃嫌疑,将这名男子带走盘问。
DNA技术锁定案犯
经警方盘问,这名男子称他叫蒙某光,50岁,广西忻城县遂意乡人,高中文化,无业。他是前一天下午从广西贵港搭火车到梧州的,再从梧州坐车去广州。来梧州后没有做违法的事,也没有盗窃。此后,他就一言不发,保持沉默。后经查明,蒙某光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再次发现服装店卷闸门锁孔内的口香糖,与“泳如”服装店被盗案现场发现的锁孔内的口香糖是不是同一个窃贼所留?此案引起警方的重视。经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技侦人员现场勘查比对,发现“柏利”时装店卷闸门锁孔内的口香糖粘液与犯罪嫌疑人蒙某光的唾液DNA样本一致,“泳如”服装店被盗窃案现场提取的卷帘门锁孔内口香糖残留的粘液与蒙某光的唾液DNA样本一致。
警方经串并案件及对蒙某光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发现,5月10日晚发生在“潇洒服饰”店被盗窃案,被盗走的衣服与蒙某光身上所穿T恤相符。在高科技手段下,DNA让蒙某光原形毕露,这3起案件均系蒙某光所为。
循线追踪固定证据
为固定证据,万秀区警方循线追踪,又在广西贵港市桥圩镇将销赃的犯罪嫌疑人余某萍抓获,在其经营的服装店里查获了“潇洒服饰”店和“泳如”服装店大部分被盗的衣物。
经讯问,余某萍供认,在5月下旬,她共花4000多元向来店推销赃物的蒙某光购买了一批衣物,其中包括“泳如”服装店及“潇洒服饰”店被盗窃案中的涉案服装赃物一批。余某萍买入后转手卖出,从中牟利。
经余某萍辨认,指出蒙某光就是于今年5月下旬先后5次卖衣服给她的“蒙老板”。
再经“泳如”服装店及“潇洒服饰”店两名老板辨认,指出警方从余某萍经营店提取的服装就是他们服装成衣店内被盗的服装。
此案移送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后,虽然蒙某光一直拒绝供认其有盗窃的犯罪事实,依然坚持“零口供”,但检察官依据警方根据DNA鉴定结论、失主报案及收赃人的证言等提交的种种证据,使蒙某光原形毕露。经审查足以证实蒙某光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将其批准逮捕。
近日,万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蒙某光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4644元,数额较大,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且在案发后拒不认罪,态度恶劣,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