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阳(湖南)12月27日电记者赵文明阮占江通讯员李建辉李东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另有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湖南省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焦衡忠涉嫌受贿罪一案日前在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焦衡忠在担任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期间,与从事药品销售业务的陈某来往密切。2004年以后,陈某以湖南金海恒丰医药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销售药品。随着业务量增加,陈某先后三次向焦衡忠行贿30万元。
此外,检方查明,焦衡忠尚有69万余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检察机关认为,焦衡忠身为国有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焦衡忠另有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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