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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原副市长陈光礼一审被判死缓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2月30日14:43
  四川省宜宾市原副市长陈光礼受贿案,12月28日由资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光礼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弟陈光明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009年3月1日,陈光礼在一家宾馆与他人打牌时,被四川省公安厅治安中队查获,陈光礼随后被四川省纪委“双规”。在侦查阶段,陈光礼主动交代收受单位或个人贿赂,并检举他人犯罪事实。2009年3月25日,陈光礼的弟弟陈光明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至2009年2月,陈光礼担任达县县委书记和宜宾市副市长期间,为11家单位或个人在争取项目、工程建设、协调施工环境、推进施工进度、资金拨付、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2222万元、美金10万元、港币10万元以及价值103万元的越野车一辆。

  法院还查明,陈光明为陈光礼保管的财物均是陈光礼亲自交接,或授意其从他人手中接收,金额巨大、次数频繁,时间段均为陈光礼任达县县委书记和宜宾市副市长期间。陈光明明知所收财物是陈光礼犯罪所得,仍将上述资金以自己和家人名义分散存入多家银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光明代陈光礼收受财物,但两人事前没有通谋,且陈光明接受送给陈光礼的财物时,并不知道这些人对陈光礼有何请托,也没有代为转达请托意向,只按照兄弟二人的默契为陈光礼保管财物。陈光明主观故意是以自己的身份为陈光礼保管财物,掩饰其非法所得,故构成洗钱罪,不属于共同受贿。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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