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男子为缅怀父亲私自保留火枪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来源:山西新闻网
2010年12月30日16:23

  本报讯 (记者 郭晶 赵晓燕 通讯员 王相东) 为了缅怀已经去世的父亲,李某私自保留了父亲生前留下的一支火枪,最终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主动把火枪交给警方。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李某是太原市刘家堡乡人,父亲去世后,李某一直私自保留着父亲生前留下的一支火枪。今年,在太原市涉爆宣传活动中,李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于9月1日携带其藏于家中的火枪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私自保存火枪的犯罪事实。该火枪击发原理为利用击锤打击安装在传火孔端面的底火使之燃烧,并经由传火孔引燃枪管内的火药而发射弹丸。经装填少许黑火药及1mm的金属弹丸,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一米处射击,弹丸可卡在板上。经鉴定,该自制火枪为枪支。庭审中,据李某称,之所以一直保存这支火枪,完全是为了缅怀已经去世的父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官说法

  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作者:郭晶 赵晓燕 王相东

(责任编辑:news1)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