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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迁户口政策调整 取消购房年限工作地域限制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1月03日07:01
  昨天,记者从苏州市公安局获悉,从2011年1月1日起,《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对苏州市城乡户籍居民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放宽。其中,有苏州户口、有住房,就可在大市范围自由迁移;落户苏州,不再受购房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该规定适用地域范围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主要针对苏州市大市范围内即苏州市区和五县市的户籍居民的户口迁移,也就是现已具有苏州户口的城乡居民。

  据苏州公安户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调整和放宽苏州市城乡户籍居民迁移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办理户口迁移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了苏州市区和五县市城乡居民户口迁移准入政策,取消了以往户籍居民户口迁移所需要的房屋产权证年限、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

  其次,对农村居民户口迁移进行放宽,明确只要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以及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其他具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等六种情形的农村居民都可迁移户口。

  另外,新规定开始实施后,在苏州全市范围内,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地办理制,实行一站式服务,户籍居民迁移户口不再需要往返奔波于两地行政服务中心和派出所之间,只需在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审批办理时间将从以前的20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今后全市范围内跨市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市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规定》还明确本市居民在城乡间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唯一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等事宜,由苏州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项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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