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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阳光监督破除“有案不立”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04日08:58
  法治观察

  

傅达林

  2010年3月1日起,北京市公安局将试推行立案公开机制,刑事、治安案件受害人及家属、委托人,可通过互联网随时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北京警方表示,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案件,均可予以上网公开,当事人根据自设密码登录,不但可查询自己案件的进展、承办民警等信息,还可评价办案民警处警行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执法的要害在于公开。在建设阳光司法、力行执法公开的大环境中,北京市公安局的做法无疑是一种合乎法治潮流的创举。其意义不仅局限于满足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诉求,更重要的是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自我办案的监督,有利于推动整个公安执法的水平。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在我国是比较特殊的执法部门,其权力之大、职能之广让人对其充满诸多正义期待,能否实现公众的期待完全取决于公安执法的过程。长期以来,在履行治安案件查处和刑事案件侦查的职能中,由于奉行“立破案挂钩民警考核”这样的潜规则,出于绩效考核的片面追求,使得一些案件的正常侦办程序发生变异,最典型的就是“有案不立”或“先破后立”。

  一方面,在普通的治安案件中,基层派出所往往对公民的报案采取“有案不立”,尤其是对一些自行车、手机盗窃等小型案件,出于破案率的考虑往往不会专门立案查处,使得受害者报案后就“石沉大海”,连基本的信息回复都没有。这种立案上“抓大放小”的做法,不仅完全违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造成部分受害人寻求正义受阻,更严重地挫伤了公民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甚至在民间产生“有案不报”乃至“私力解决”的恶性循环,危害的最终是一方治安秩序。

  另一方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出于“有案必破”的强大压力,一些公安机关考虑到避免影响当地综合治理的考核政绩,往往对小型案件采取“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潜规则,以确保本部门的高破案率,以致长期以来形成有片面追求低发案率、高破案率的传统。事实上,一些地方统计出的发案率、破案率数据,难以真正代表社会治安的真实状况,不仅与群众的安全感有距离,而且也不利于上级部门准确掌握社会治安真实情况。这势必产生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负面效应,同时还容易衍生出一些立案上的腐败行为,损害法制的尊严,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从本质上看,立案也是一项公权力,需要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是立法针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但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到,这种检察监督仍然存在极大的缺陷,刚性不足,缺乏严密的程序保障,责任后果的设定几近空泛。

  要从根本上破解立案监督难,除了要让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硬”起来,还需要引入社会监督的力量,而“阳光”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像北京推行的立案公开机制,在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监督权,因为再没有别人能够像当事人那样关心自己案件的进展了,这种赋权能够将以往“有案不立”或“立而不查”等懈怠职责的行为,公诸于阳光之下,进而对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和督促,实现“依法立案”。

  当然,除了立案公开之外,有效破除“有案不立”,还应设定强有力的救济机制,让报案人能够对“不立案”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故意“有案不查”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硬性的责任追究。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就规定:接受人民群众对有案不立的控告程序、接受人民群众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程序、公安机关须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理由、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或不立案有调查权和侦查权、细化查办和督办程序、违法立案或不立案要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措施具体明确,如果能够在实际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相信能够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形成刚性的监督作用,最终让正义在立案环节得以彰显。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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