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1月5日电(记者党文伯)2010年12月30日,欠款时间长达4年的被执行人黄某某、朱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县法院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后,主动履行拖欠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余万元借款。
据了解,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2005年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黄某某、朱某某定于2007年5月还清借款本息,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权利人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多次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无果,法院多次联系黄某某、朱某某履行义务,黄某某、朱某某均以长期在外地拒不到庭。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生效后,宜宾县法院向宜宾市县两级房管部门、宜宾市车管所、宜宾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等地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限制黄某某、朱某某购房、购车、乘坐飞机出行等高消费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黄某某、朱某某在得知被限制高消费后,主动与法院联系,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30余万元债务,了结了长达4年的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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