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人是骗子被贴上店门头。范晓林 摄 |
本报讯 昨天有读者报料,南京华侨路一家鸭脖子门店把一个涉嫌诈骗的嫌疑人监控照片贴上门头。
据市民姚先生报料,昨日记者赶去一看,监控照片上注明的日期是2010年12月1日21点30分。据了解,当晚,一名女子来到华侨路绝味鸭脖子店,对当班员工称自己是老板娘的妹妹,要来取900元钱急用。女店员就取了给她。等其走后觉得不对,又打电话给老板娘,老板娘吃惊地称:“什么?我哪里来这么一个妹妹?分明是骗子!”几乎与此同时,绝味鸭脖子西康路店也来了一位男子,自称是材料供应商,老板搞装修时欠了他1000元钱没有还,让他来这家店取。店员也没问清楚就给了他1000元,事后得知也是骗局。因为店内有监控,老板就把其中一个探头看到的女嫌疑人头像张贴在5个店的门头,用黑体字注明“此人是骗子”。
“我们报了案,但民警说这事情调查取证要有个过程。”老板娘昨天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她称在南京有5家绝味的连锁店,都装有监控,通过调看监控发现,华侨路店当晚有个女子特别有嫌疑,店员指认就是她拿了钱。此人经常出没在华侨路,好像是外地来宁租住在附近的,为了不让她再次光顾附近店家,也为了给本店员工“长点记性”,老板就把监控拍摄到的女嫌疑人的头像张贴出来,上面注明是骗子。同时,由于当班员工失职,被骗的1900元全部由两家店当班员工个人承担,于是一个被扣掉900元,另一个被扣1000元。记者了解到,绝味招聘的员工给的底薪是1860元加销售提成。也就是说两名当班员工因此差不多被扣掉半个月工资。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表示,对嫌疑人肖像只有公安机关才有发布权,私自发布本意虽合乎情理可以理解,但涉嫌侵犯隐私权。而两位当班员工因为误信了骗子的谎言被骗掉的店家的钱,需要担责,但作为老板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以前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新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尽管没有进一步说明,但如果对员工的经济扣罚超出了对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限度,就涉嫌侵犯了职工权益。
(范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