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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1月09日10:04
刘武俊

  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就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彰显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特点,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促进社区建设等诸多作用。实践证明,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帮助矫正对象,通常会更为尊重和体谅矫正对象的感受,工作方法也是互动式、说服性、接纳式、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容易使矫正对象更为接受和认可,减少矫正对象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要多渠道、多层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注重发挥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亲属的作用,提高社区矫正效果。志愿者也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中坚力量,社区矫正志愿者可以包括专家、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可广泛吸收热爱矫正事业又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及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社会人士为志愿者。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我国应当建立一套征聘、培训、使用民间志愿者的制度,充分发挥民间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社区,是社区矫正的主阵地,在社区矫正中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大有用武之地。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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