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晚,车主赵绍华自驾车从深圳出发,经广深高速公路返回广州。途中,赵绍华见汽油不多,便前往广深高速公路"新联加油站"加油,却意外地发现该加油站已停止营业。最终,车辆因燃油耗尽"趴"在路上等待救援。
长达百余公里的广深高速公路沿线没有一处加油站,车主赵绍华一纸诉状将广深珠高速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回一半通行费35元,赔偿拖车费290元,并且在相关服务设施合格前,对公众减半收取通行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广深珠高速有限公司向车主收取的通行费70元,符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且并不包含提供加油站服务。此外,交通运输部下发的"50公里设一服务区"等意见为指导性规范,并非硬性规定。法院同时指出,驾驶员负有保障车况良好、燃油充足的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赵绍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毛一竹)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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