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可能遇上这类事
编者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碰到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坐朋友的车出了意外事故、闹得多年的好友反目上了法庭,ATM机存钱却被非法分子盗走了密码、窃了钱财,家里的水管突然爆裂、导致财物受损,在4S店里买了新车、却是受损车……
碰到这类麻烦事,我们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我们自身是否也存在过错?本期“案苑”,我们将试图通过一个个生活当中的案件,解析法律,厘清责任,透过案件帮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讯 记者 霍仕明 张国强2009年4月,辽宁省鞍山市市民王先生花10.89万元在鞍山市一家4S店买了一台福特嘉年华轿车,提车当天下雨,王先生无法详细查看车况,便签单提车。在做车辆内饰时发现是一台事故翻新车。与销售商几经交涉,销售商予以否认。在鞍山市消协的支持下,王先生将4S店以及汽车制造商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赔偿车款及购车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此车系4S店的销售人员提车入库时撞坏,4S店维修后当做新车卖给王先生。法院认为,由于交付的车辆存在质量瑕疵,与合同约定不符,交车时未将真实情况予以告知,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具有主观故意,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4S店双倍赔偿,赔付给消费者合计23万余元。法院认定本案与制造商无关,制造商不应承担责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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