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门卫受伤属工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元旦前夕,犍为县人周某,终于拿到了37.35万余元赔偿款,结束了自己打了两年的官司。
周某是犍为县城一小区的门卫。2008年7月2日凌晨,守夜的他点香烟提神,不料引爆厕所涌出的沼气,导致其严重烧伤。随后,周某一纸诉状将小区内29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门卫抽烟提神引爆沼气受重伤 从2005年3月起,周某便成了该小区的门卫,负责小区的保安、保洁、代收代缴电费等。小区29户人每户每月付15元钱给周,作为报酬。
为了方便周某工作和生活,住户共同出资修了门卫室,还配备了厕所。
2008年7月2日凌晨两点许,周某在门卫室内守夜,准备抽支烟提提神。“嘭”就在他点烟时,突然发生了剧烈爆炸,产生的火焰将其严重烧伤。
随后,他被送往医院抢救,保住了一条性命。后经鉴定为特重度火焰烧伤后遗功能障碍,二级伤残。
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爆炸是由于门卫室厕所内不断涌出的沼气引起。事发后,小区部分住户向周某捐了款。
29住户成被告是否工伤成焦点 同年12月29日,周某一纸诉状将小区29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住户们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认为,自己在守夜时出事,应当算做工伤。但住户们认为,周某与住户并未签订雇佣合同,且并不是在做清洁、开关大门时受伤,而是其不良生活习惯所致,小区住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犍为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住户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周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在门卫室吸烟并无过错,其损失应由住户们赔偿。
获赔37万多元强制执行才到位 2009年8月13日,犍为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29户住户共同承担赔偿金额37.35万余元。面对“从天而降”的责任,小区住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随后,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罗某等29户小区居民,并未按期限履行赔偿义务。2010年12月9日,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犍为县法院向29户被执行人,逐户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进行耐心宣传说服。2010年12月27日,37.35万余元执行案款终于全部到位。(徐波 丁伟)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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