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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Q之争”反思国内互联网秩序的构建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10日15:40
  摘要:互联网在以空前速度发展的同时,各种影响网络安全和秩序的事件也在不断发生,其自身经年遗留的问题也在逐渐暴露。腾讯QQ和奇虎360因为各自的商业利益引发网络大战,并由此侵害到数亿网民的利益。如何规范和重建互联网秩序迫在眉睫,本文认为互联网企业的自我规范、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公民权力、网络伦理意识的增强是构建互联网秩序的可循之路。

  关键词:互联网秩序;网络伦理;法制完善;社会责任

  一、失序的互联网

  恐怕没有哪个国家有中国如此庞大的网络聊天人群,也正因为基数大到数亿。当一个被数亿人每天使用的聊天工具忽然遭遇麻烦,谁都无法接受,一时间网络江湖风起云涌、商战谩骂丛生。

  2010年9月底,国内著名的免费杀毒软件360发布“隐私保护器”,宣称该软件可实时监测并曝光QQ客户端软件窥视用户计算机隐私的行为,直指腾讯侵犯用户隐私。在随后的10月29日,360推出一款“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可屏蔽QQ弹窗和广告,360这一行为,被网友称为“宣战腾讯”,并一度成为微博最热话题,微博上的讨论有17万多条。但腾讯迅速否认窥私行为并指责360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还于11月3日发表公开信,称将在装360软件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亦在当晚对装有360的电脑实施QQ强制下线处理。一场被称为“3Q大战”的商业斗争随即上演。

  两家企业均是互联网用户大户。截至2009年6月30日,腾讯即时通讯工具QQ的注册帐户总数已经达到9.9亿,活跃帐户数达到4.4亿。而据称360的用户数也已达到两亿人。

  这一次,庞大的网民不再是网络事件热议的围观者,而成了深受其害的商战筹码。两家互联网巨头开始了商战。腾讯公司“言真意切”地发出三封“艰难的决定”,号召广大用户放弃使用360,而360也动员广大用户停用QQ。尽管最终国家工信部出面协调、干涉,两个软件恢复兼容,商战得以平息。但这场涉及数亿网民的虚拟战争仍让人心有余悸,网民们开始害怕某天自己的软件因为商业斗争而纷纷罢工。

  毫无疑问,当今互联网已进入了SNS时代,即社交网络时代,我们正在被各种社交网络包围,微博、开心网、人人网、天涯以及各种社区网站成为了公众不可缺少的联系纽带。正如北大教授胡泳而言,心理上的亲近正在迅速取代地理上的接近而成为营造社区的关键驱动力。SNS掀起的新一轮互联网革命是人类心灵对地理的超越。正因为如此,“3Q之争”背后的问题才显得尤为重大。

  互联网行业从来就不是风平浪静的。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封杀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很多人可能还没有忘记十多年前微软的那场“生死诉讼”。美国政府针对微软公司提出的反垄断诉讼长达四年六个月,使微软一度面临被拆分的判决。虽然最终在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了地方法院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依然维持了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十年之后历史重现,2010年5月,苹果电脑的创始人史蒂芬·乔布斯公开发表了一封有关Flash的公开信,剑指Flash软件拥有者Adobe公司。据新闻报道,Adobe在投放的网络广告中称:“我们喜欢苹果。我们不喜欢的是禁锢你自由选择的人,你应当可以自由选择你将创造什么,用何种方式创造,以及在网络上体验什么。”同时,Adobe买下了当天《华盛顿邮报》的一个整版,详细介绍Adobe和苹果之间的纠纷。此外,IBM等企业也从未逃脱过“垄断”的指责。美国社会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意识和斗争一直未曾停歇。

  而现在这样的斗争从美国转到了中国,国内民营企业两大巨头掀起了牵动数亿网民神经的“3Q大战”。本文无意讨论奇虎和腾讯两家企业的黑白正误,而是希望借这起轰动全国的商战对互联网行业现存的问题进行反思。

  二、商战背后是沉疴已久的积弊

  这场商争绝非偶然,国内互联网发展至今,“3Q之争”成了压倒骆驼背上的最后一根稻草,这是整个行业内部积弊的大爆发。我国的互联网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过它现在的体制建构,网络管理与网络应用程度始终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多是在存量领域,而没有在增量领域去竞争。企业间缺乏生态意识,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弱,行业的透明度低,这些都冲击着现有的网络秩序,导致互联网失范现象严重、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主要有几下几点:

  (一)市场垄断,秩序混乱

  如今看似已经失序的互联网也许本来就没有秩序。QQ和360大战之后,引起了国外多家媒体的关注。《金融时报》援引美国行内专家评论,“腾讯对用户的最后通牒,反映出其对自己的地位信心十足。”腾讯对自己地位的信心是源于它在国内行业的垄断地位,它占据中国即时通讯90%市场份额,几乎会上网就会用QQ成了这个互联网时代的一大标志。而以永久免费迅速占领市场的奇虎360软件,也以安全之名四处开火,先后将其他同行如金山、瑞星、可牛、遨游、百度、阿里巴巴,卡巴斯基以及腾讯QQ的软件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垄断从来就没有从这个行业消失过,而反垄断的历程却十分艰难。在我国,尽管酝酿了14年之久的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起正式实施,但因为缺少细则,起诉或者申请调查的流程都未明晰。实施至今,多起针对中国大型企业的诉讼虽已立案,涉案企业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网通、百度、盛大网络,但大多仍在审理过程中,进展缓慢。我国的垄断法和电信法在巨头企业面前,显得极其软弱。

  (二)技术异化,互为反制

  互联网不受控制或者超控制的发展必将会出现异化。在西方哲学中异化意思为转让、分离、疏远、差异、精神错乱等。一般而言,异化是体现主客体的一种关系,即主体的产物成为异己的力量,反过来与主体对立,控制主体。互联网出现的问题可以说是一种技术异化,技术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灾难,甚至于成为一种异己的、敌对的力量,危害社会、反制人类。[1]

  在没有健全的体制和保障下,技术异化变成了不可避免,各种黑客以及流氓软件的产生便是技术异化的一种。人们盲目的技术崇拜,自以为是的技术创新,最终让自己陷入无法解脱的困境。

  (三)立法滞后,规范缺失

  互联网,这个曾被认为是中国管制最少、准入门槛最低的行业,在粗放自由的环境下旺盛了十年,2009年底中国网站数量已达到368万个,经济效益上百亿美元,但这样一个蓬勃的产业却没有明晰的游戏规则和合理有序的运行模式。3Q大战让数亿网民一夜退回到了史前,企业间的相互竞争不是用理性、智慧和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是大打“丛林法则”,用非理性的方式互相攻击,大张旗鼓的做出蛮横行为,并以牺牲用户的利益来达到击败对方的目的,毫无规范可言。腾讯的总裁马化腾在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中国的法律不够完善,司法过程缓慢,即使判罚,“也不会超过100万。”在国外,对企业进行评价和监测的都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因此很少会出现QQ和360之间的这种直接攻击。

  事实上,我国的《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不得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根据《电信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所指的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2]但是,能否认定360和QQ就属于电信服务的一种仍并不明晰。于是,立法滞后、司法保障不力、细则模糊的法制漏洞最终只能让消费者一一埋单。

  三、互联网秩序重建亟需多管齐下

  我们呼吁互联网秩序的重建,呼吁理性变革。也许有人说,让企业发展由市场调节,“看不见的手”自然会解决所出现的问题。但很显然,我们现存互联网市场的缺陷不足以引导人们去实现公共最好的福利,不足以让企业自然而然的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必须要国家的制度、法律保障以及公民意识的自觉提高和对网络伦理共识等达到多管齐下,具体来说,应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重视企业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古语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企业真的可以唯利是图,不讲道德吗?事实上,企业重视伦理道德是社会一种真正的需要,早在几千年前哲人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诚信应该是单纯幼稚和使用权谋的结合。在西方,重视企业伦理道德是伴随着企业的产生而不断发展的,多少个世纪以来,人们都在思考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无论是最初的“父道主义”还是“福利国家”再过渡到现在“公民企业”的概念,无一不是在展示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伦理道德意识,这如同一根隐形的线穿起了千百年来企业和社会融合并存的巨网。

  当年,耐克公司以为可以在巴基斯坦利用童工为世界杯足球赛生产足球而不受惩罚,结果美国消费者对它进行了抵制。这家公司只好同意制定亚洲供应商伦理宪章。[3]

  但道德伦理只是一种自愿服从的工具,互联网企业的责任意识还需要建立在企业自我约束的基础上。“从长远看来,谁不能以社会认为是负责的态度行使权利,谁就将失去权利”。凯思?戴维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源于企业的社会权利,有权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他把此称为“责任的铁律”。[4]

  如今,确立社会责任感在网络时代显得比任何时候都要重要,虚拟的网络更需要诚信和自觉。新媒体时代理应是一个“责任时代”,无论企业之间竞争如何汹涌、争夺如何激烈,都应该以维护大众的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前提。

  (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电脑隐私权”

  “3Q之争”还源于公民对隐私权受损的恐慌。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传统商务难度加大,因为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往往地位不平等。

  网络与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现代社会的延伸。它主要指公民个人对于其在网络与电子商务中所传递的个人资料的占有支配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收集、使用、公开和传播该信息或者将个人资料用于未经许可的目的。由于这些个人资料主要是以数据库的形式收集和存储于电脑之中,故也称“电脑隐私权”。[5]

  在欧美,分别颁布了行业自律政策和电子商务法律规制,较好地保护了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我国目前还没有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和行业自律政策,实行自律性规范和第三方认证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此外,我国还要加强整个互联网产业的法制建设,完善法律细则和规范,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经济纠纷调解体系。

  (三)完善市场机制,倡导网络中立原则

  互联网企业应尊重市场机制,利用互联网的规模经济属性进行积极的竞争,达到共赢。互联网服务最重要的特点,是消费过程中存在规模经济,即一项服务的使用者越多,该服务对单一使用者的价值就越大。这个现象也被称为“网络效应”、“网络外部性”。而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几何级增长,永远是以互相厮杀为代价的,在一个没有良性循环就异常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版图上,两两私斗成为了最简单最快速的竞争方法。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市场发展,一些问题和矛盾都会自然由市场规律所调节。知名企业顾问、《基业长青》一书作者柯林斯(Jim Collins)就曾指出,一家公司的伟大不仅在于它把握了恰当的时机,而在于它自觉的选择和遵守纪律。良性竞争也是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方案。若两个企业进行互相攻击式的恶性竞争,只会导致经济学家常说的负和博弈(Negative sum game),也称“负和游戏”的出现。所谓负和博弈,是指双方冲突和斗争的结果,是所得小于所失,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其结果的总和为负数,也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博弈,结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6]试想一下,如果这两家企业持续斗争,必定会有新的替代产品出现,用户在受到一定损失之后会转向其他产品,最终伤害的还是企业自身利益。

  遵守互联网市场规律还需要倡导网络开放、坚持中立、透明的一般原则。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Tim Wu是最积极倡导网络中立的学者之一。他在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作证时,给出了另一个例子。在19世纪60年代,西联(Western Union)是美国电报行业的垄断者。无线电报技术直到1895年才出现,因此当时电报信号的传输需要通过铁路网,而西联又拥有对铁路电报的独占交易权。联合通讯社(Associated Press)通过获得与西联之间的独占交易权。那时既没有反垄断监管,也没有网络中立监管,这使美联社成为19世纪下半叶美国唯一能够通过电报传输信息的新闻通讯社,获得庞大的商业和政治影响力。其他新闻社要想与美联社竞争,意味着它要向下游扩张,建立自己独立的电报系统(甚至独立的铁路网),这样的进入成本可以阻止任何竞争者。[7]而网络中立则会遏制这样的情况发生,给消费者带来更多可供选择的互联网内容和服务。

  互联网是个好东西,但发展的过程中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3Q之争”不是第一个也绝不是最后一个。世间没有万全法,法律的手可以惩恶,但法律反映的是昨天的道德准则,永远会比今天和明天的社会期望慢一步;而道德的手可以扬善,却无法实施制裁,道德比法律更需要社会共同的自觉自省能力;同样,经济规律也会有盲目失措的时候。因此,在重建互联网秩序的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保持互联网企业间和谐、健康的竞合关系,倡导网络伦理和社会责任,否则一个摧毁了文明道德根柢的商业世界,必然是劣币驱逐良币,最终走向衰败。

  (范以锦,袁端端 暨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参考文献: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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