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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制定新意见 称仿造他人商标最高可判7年

来源:城市晚报
2011年01月13日00:50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是衡量是否构成侵权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对此,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就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都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问题,意见作出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等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项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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