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高空抛物致7龄童伤残“真凶”难觅
本报兴宁讯(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廖思谦)兴宁7岁男童小楠,途经兴城一花园住宅小区B1、B2栋楼门口路段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水泥块砸伤头部,住院20天出院后并留下九级伤残。由于找不到当事责任人,其父母遂将该花园住宅小区B1、B2栋的12户住户列为被告,向兴宁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各项。昨日,兴宁法院通报,兴宁市首宗高空坠物受伤索赔第一案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高空抛物伤人造成损失全楼业主“埋单”。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12名被告在庭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不是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于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两条规定,各被告均应对原告小楠的损害给予补偿,遂判决12名被告各自补偿小楠因伤所受的损失52694.7元的十二分之一即4391.2元。
作者:叶仕欣
廖思谦
(责任编辑: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