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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特赦“最后的流氓” 专家解读赦免制度

来源:法制晚报
2011年01月13日14:37
律师上书建议特赦“最后的流氓”专家解读历朝历代赦免制度
律师上书建议特赦“最后的流氓”专家解读历朝历代赦免制度

  律师上书建议特赦“最后的流氓”专家解读历朝历代赦免制度

  新中国特赦七次溥仪在列

  新闻回放

  2011年1月6日上午,北京律师周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快递了《法律建议书》,建议对牛玉强及类似罪犯进行特赦。

  因为抢了一顶帽子,砸了一扇玻璃,打了一个人,时年20岁的牛玉强,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狱内表现良好,被多次减刑的牛玉强本应于2008年出狱。但因被认定为保外就医逾期未归,其刑期被顺延至2020年。

  事实上,1997年刑法修订时,流氓罪被正式取消。牛玉强将成为全国“最后的流氓”。

  周泽指出,与牛玉强案类似的案件不在少数。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赦程序,对牛玉强及类似罪犯,一律予以特赦,确保刑罚的公正。

  名词解释

  特赦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

  我国《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在中国2000多年的帝制史中,历代皇帝曾大赦过1200多次,若再加上曲赦、别赦、减等、赎罪等各项,赦免次数不下2000次。

  赦免制度是中国历朝历代法制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制度。那么,古代针对哪些犯罪的人赦免呢?赦免时机一般都选在什么时候呢?

  夏商周大赦对象多为老弱残疾

  赦免罪犯早在远古尧舜禹时代就已经开始了,当时叫做“赦宥”。赦,主要适用于过失犯罪;宥,主要适用于故意犯罪。

  到了夏商周时期,赦免的对象主要是幼弱、年老、智力缺陷等没有行为责任能力者和没有犯罪意图的过失犯罪者。

  根据史料记载,在这一时期中,赦免仅针对一人一事的特殊情况而作出,还没有出现广泛适用于一切罪犯的赦免。

  但从春秋时起,赦免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赦过失犯罪扩大到赦一切犯罪行为,这就是现代大赦制度的萌芽。

  秦朝首次大赦缘于缺兵少将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奉行法家思想,制度以严苛著称,在其统治的30多年中没有实行一次大赦。

  秦始皇驾崩不久,秦二世继位。秦二世上台第一年(公元前209年)就发布大赦令。第二年,秦二世再次“大赦天下”。

  秦二世上台第二年为什么又大赦呢?原来是因为打仗。据《史记》记载:在秦二世皇帝继位后第二年的冬天, 数十万敌兵大举进攻秦,皇帝与群臣商量该怎么办。

  少府章邯说:敌人来势凶猛,我们远途调兵来不及了,邮山囚徒多, 请您赦免他们,让他们去打仗。”于是,二世就大赦天下,让章邯为将,一举击破敌军。

  这不仅是秦统一天下后的首次大赦,也是中国史上第一次真正的“大赦天下”。

  汉朝平均不到两年宽赦一次

  到了汉代,统治者们对秦朝灭亡的教训进行了反思,采取了与秦朝迥然不同的做法。

  汉代赦免次数之多是历朝历代所没有的,在汉朝400多年的历史中,单是大赦一项,就颁布了140多次。若再加上曲赦、减等、赎罪等各种名目的赦免,其次数多达280余次,计算一下,相当于平均不到两年,朝廷便下一道宽赦的诏令。

  魏晋南北朝10种犯罪不能赦免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不安的时期。由于总是在打仗,皇权时时受到威胁。皇帝为了维护统治,便推崇赦免制度,赦免的适用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为了防止大赦可能会导致重罪罪犯逍遥法外,赦令往往对赦免的对象附加若干限制。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对10种罪不得赦免,确立了“重罪十条”的内容。

  除了十恶外,放火、劫囚、官吏犯赃等罪名也是明确规定不得赦免的,实际上真正得到赦免的多为对统治秩序危害不大的犯罪。

  这些规定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实际上这就是后来我们所说的“十恶不赦”原则的前身。

  “重罪十条”

  ◎造反◎凶残杀人 ◎破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投降◎亲属间乱伦 ◎谋杀尊亲属

  ◎叛变◎殴打 ◎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侍父母、不按礼制服丧、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注:这十种犯罪不得赦免,不得减刑,也不能用金钱赎罪

  隋唐赦免制度呈现4大特点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制度的鼎盛时期,根据《唐律》的规定,这一时期的赦免制度有四个特点:

  1.限制赦免适用范围

  例如,在明知将要实施恩赦的情况下故意犯罪的人,不得以赦免;对于有官爵者而言,即使赦免了,也要剥夺其官职和爵位,使之成为庶人等。

  2.规定赦令的具体适用

  例如,超过正常期限还未赶到流放地者,不能被赦免,在法定期限内提前到达者,可以赦免等。

  3.确定赦免“附加条件”

  例如,被赦免了死刑或流刑,仍要缴回赃物,纠正违法行为,予以征收,违法婚姻应强制离婚等。

  4.赦免也可以“连坐”

  例如,关于“连坐”的规定,即相关家属要与犯罪人一起受罚,而犯罪人获得赦免的,家属也可以被赦免等。

  新中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特赦7次,共赦586人。

  其中第1次特赦的人员是经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包括爱新觉罗·溥仪、杜聿明等。

  第2次至第6次特赦的人员是确有悔改表现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犯罪人,包括李仙洲、沈醉、爱新觉罗·溥杰、杜建时、康泽等。第7次特赦了全部在押战争犯罪人。

  7次特赦时间及人数

  第一次1959.9.17共赦33人

    第二次1960.11.19共赦50人

    第三次1961.12.15共赦68人

    第四次1963.3.30共赦35人

    第五次1964.12.12共赦50人

    第六次1966.3.29共赦57人

    第七次1975.3.17共赦293人

  赦免事由

  第一类帝王为祈求福报

  皇室喜丧大事、遇灾异病祸、遇丰年祥瑞等喜庆事项或因国政上的重要事务而赦,以示庆祝和祈福。

  第二类帝王为施德惠民

  一是对与家庭伦理相关犯罪案件的赦免。

  例如,春秋时楚昭王相石奢,以刚直、廉正闻名,其父犯罪后,石奢出于亲情而予以放纵。楚王念其情节给予赦免。

  二是对死刑案件的制度化赦免。

  中国古代较早就设立了死刑案件的复审程序。如果在复审后被列入“可原谅”类案件,比如符合关于老、幼、妇女、病弱者犯罪作减刑处理的法定恤刑情节,都会改判为流刑或减轻徒刑。

  三是对具有从轻情节犯罪案件的赦免。主要针对过失犯罪、疑罪、初犯等而实施。

  四是对直接侵害皇帝利益的犯罪,有时也可能因得到君主的恩惠而减刑。

  本版文/记者那佳制图/周建文特别感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中心孙平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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