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斌本报见习记者卢杰
“警车是一种特种车辆,是特权的象征,一些人在非警务活动中使用警车开道,体现的是一种特权思维,为了显示自己非同一般的身份和待遇,为了炫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
余凌云说,近年来,警车开道的现象越来越多,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现代社会,警务活动的范畴在不断的扩大,从传统的警务活动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扩大到包括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救助、服务等在内的警务活动。警务活动的扩张,导致警车开道现象的增多。另一方面,现有体制决定了在有些情况下,警车开道不得不为非警务活动“服务”,比如县长要求警车为自己出行开道,县公安局接受县政府领导和管理,自然同意警车开道。这也反映了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的现状。
“由于《警车管理规定》对警务活动的内容规定得比较宽泛,导致各地对各种警车开道行为都是争一眼闭一眼。”余凌云认为,当务之急应当是在法律上明确警务活动和非警务活动的界限,并制定警车使用指导手册,细化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警车开道。
“通过设定一条警车开道的高压线,让民众可以积极参与到监督警车使用过程中,也明确纪委督察部门的责任,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余凌云表示。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